长者专区
张武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搭建轻质钢架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4月20日在遂宁市佳乐世纪城莲韵二区7栋1单元13楼2号阳台处搭建轻质钢架棚(长11米、宽3.6米,面积约39.96平方米),以上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搭建的轻质钢架棚属于违法建设。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遂市执(河东)责拆决字〔2023〕第002号,责令你自收到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但你逾期未予拆除,本机关决定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本机关此前已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有权就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向本机关陈述和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3765.10元(大写:叁仟柒佰陆拾伍元壹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遂市执(河东)责拆决字〔2023〕第002号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或对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市执(河东)罚先告字〔2023〕第2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尹宝申、敬小君 联系电话:0825-2988781)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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