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新冠患者医保政策已于4月1日生效

根据中、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要求,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通知,对我市新冠患者医保政策进行调整,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1.政策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7号)。

2.主要调整: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其余临时纳入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停止医保基金支付。

3.调整时间:新政策自20234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

同时,《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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