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要求,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通知,对我市新冠患者医保政策进行调整,来看看有哪些变化。
1.政策依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7号)。
2.主要调整: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性纳入我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其余临时纳入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停止医保基金支付。
3.调整时间: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
同时,《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