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为保护全市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我市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水域范围、钓具钓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了禁钓区,包括大英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和德阳市中江县郪江干流联合镇会仙桥-蓬莱镇康家咀-蓬莱镇张家堰及其支流寸塘口河蓬莱镇赵家湾-窝窝店-寸塘口河河口)和安居琼江翘嘴红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位于琼江流径的白马镇毗庐寺村上马井-安居镇凤凰大桥-三家镇三家大桥-大安乡明星村半边河),以及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渔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水域。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全市天然水域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根据《管理办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准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符合规定,且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钓法、饵料、窝料进行垂钓。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在钓获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存,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农发【2022】6号)因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