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8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近期联合出台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19〕6号)。 一、返还标准。《实施意见》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返还参保企业2018年7月至12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二、认定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8年以来生产经营亏损、营业收入环比减少且累计减少达到30%以上(或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连续3个月亏损的),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2017、2018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的和行业愿景向好),同时2018年度企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76%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困难企业。 三、认定程序。市本级企业向市就业局提交《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资料。由市就业局会同市社保部门审定后,分送各市级有关部门审定,最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认定并发布公示公告。县(区)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市本级程序执行。 四、工作要求。全市各级经办机构将组织本级失业保险参保企业集中开展政策宣讲,并指导企业及时申报。为帮助阶段性困难企业尽快渡过难关,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向企业拨付返还资金。 (就业促进科 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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