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市科技局关于修订《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自2018310日实施以来,已按文件要求试运行1年时间。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全市5家申请企业评审认定,经市政府审定,最终3家企业通过遂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并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政策扶持、考核管理。

针对原试行办法有效期已过,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工作新常态新要求,重新制定《办法》十分必要。按照科技部20199月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牵头修订了该《办法》,旨在结合遂宁实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总则、认定政策扶持考核管理附则5个部分。对照2018年印发的《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有如下调整。修订内容是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基础,以服务新型研发机构为导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分别从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党的建设、实行“理事会”决策“院所长”负责制、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收入来源、认定时间、政策合理性等方面提出12个部分修改,以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各方主体责任,强调权责同体,强化各方责任,提升评定管理质量,优化科创环境,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

(一) 新增部分

1.参照科技部指导意见,增加新型研发机构中党组织建设内容,符合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要求。

2.参照科技部指导意见精神,将原则上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进行详细规定指导。进一步明确现代化管理体系机制和决策机制。

3.参照科技部指导意见精神,新增第五条第六小点描述,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收入来源,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4.将人才信息表纳入申报材料,有利于掌握了解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状况。

(二)删除部分

1.删除财政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内容原文件第三条。

2.删除与《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遂宁市加快发展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重复支持的原文件第十至十五条政策。

3.第七条已明确支持政策和方式,删除与第七条重复描述的原文件第十六条政策。

(三) 修订部分

1.将“创新创业城”调整为“创新型城市”、将“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调整为“加快遂宁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的重要生力军”与现目前最新的提法保持一致。

2.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创业孵化修改为技术创新、研发服务,让新型研发机构功能更加精准,更有实效。

3.对原试用办法第五条第一小点进行如下修订:一是注册后加入“运行”,进一步确保企业实际效果。二是参照科技部指导意见精神,对科研实体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阐述,使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主体更加明确。三是对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内容进行描述,使主要工作内容更加精准,研究方向进一步明确。

4.对原办法第六条进行修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工作由11次变为21次。我市科研力量相对薄弱,申报企业相对较少,改为2年认定一次较合适。

5.对原办法第六条(二)评审进行修改。按简化办事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由市科技局组织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

三、征求意见和法律审查情况

《办法》初稿拟定后,已于202073日挂党政网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自规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8部门意见,科技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初稿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建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遂宁市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7月8日已将相关资料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政策有效期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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