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8次常务会审议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对该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遂府办函〔2013〕225号)目前已到期。该《办法》的实施,对保护传承遂宁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带动民办博物馆逐步实现规范化、品质化发展。为有效引导民间力量投资遂宁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设运营,进一步提升城市品味、丰富城市内涵,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繁荣发展,打造提升主客共享公共空间,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一)2015年2月,《博物馆条例》正式发布,提出: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二)2017年7月,《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印发,要求:国家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
(三)2019年,国家文物局在办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36号建议和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04号、第0125号提案的复函中均提到: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宣部、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管理,完善落实免费开放政策,推动非国有博物馆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的落实落地。
(四)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发布,提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五)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发布,提出: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六)2021年9月,《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出台,提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扶持对象。为加快打造主客共享公共空间,在原《遂宁市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新增对民办美术馆、民办图书馆的扶持,并将名称修改为《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
二是调整相关表述。对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余条款,按照市委关于文旅发展最新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作修改完善。其中,增加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的规定,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相关要求,对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年检要求;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删除关于民办纪念馆、陈列馆的扶持内容。
三是明确补助标准。将原《办法》第七条内容细化分解为建设补助标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展陈活动补助标准,分别对应现《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中,第七条与原《办法》补助标准一致;第八条按照每年补助档次,细化了展陈面积、藏品数量相关要求;第九条参照原办法和《苏州市民办美术馆扶持实施细则(试行)》,初步计划对符合要求的主题展出(活动)给予实际产生费用的20%、最高3万元的补助,并对其展出规模、管理及资金核算等作出规定,便于加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实施日期
《遂宁市促进民办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发展实施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