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 (2024年3月25日)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来电来信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公示表

2024年3月25日

序号

信访件编号

所属县市区

详细地址

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SD20LD0320SN01

船山区

船山区龙凤镇磨溪净化厂

SD20LD0320SN01:一是厂区排放臭气污染空气,二是脱硫气管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空气污染和拆迁房屋。

SD20LD0320SN02:该厂生产硫磺过程中产生臭味、噪音,且存在污水乱排放现象,举报人要求处理相关问题。

SD20LD0320SN18:一是厂区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空气,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2023年7月发生过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二是该厂距居民住处不超过100米,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1SN02: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且产生噪音,严重扰民。举报人要求处理臭气与噪音问题。SD20LD0321SN04:一是厂区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空气,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也污染水源;二是该厂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03: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05:一是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二是附近205省道长期有大车经过噪音扰民。举报人要求解决臭气与噪音扰民的问题。

SD20LD0322SN06: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10:一是该厂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环境,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下雨天硫磺被冲出厂区污染水源;二是该厂距离居民区较近,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12:该厂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环境。

一、关于“厂区排放臭气污染空气”“该厂生产硫磺过程中产生臭味”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废气超标情况。企业涉气排放口共6个,其中4台燃气锅炉排放口4个和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排放口1个,天然气脱硫尾气处理排放口1个。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4台燃气锅炉和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等5个排放口由企业自行监测,通过查阅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报告,5个排放口按要求的监测频次和指标开展监测均稳定达标;天然气脱硫尾气处理排放口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24小时连续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省、市生态环境系统和中国石油集团污染源监控中心,通过调阅2022年至今监测数据及运维记录未发现异常超标情况。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该厂存在污水乱排放现象” “2023年7月发生过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下雨天硫磺被冲出厂区污染水源”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废水超标和外排情况。该厂生产生活污水、检修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企业安装了废水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中国石油集团污染源监控中心。由于外排水管线被占压,现阶段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罐车拉运至指定井站回注排放。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调阅了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报告,除部分月份未检测总有机碳指标(2023年1、2、3月,2022年2、3、5、6、11月),排放口按要求的监测频次和指标开展监测均稳定达标。2022年7-8月,已为净化厂附近26户居民安装了自来水,水源为涪江,不存在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经2024年3月21日现场走访核实,附近居民自2022年8月已开始使用自来水。

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该厂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噪声超标情况。该厂声源主要为脱硫设施作业时产生的噪音,通过查询该厂噪声自行委托检测报告显示,其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该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脱硫气管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问题。

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周边埋地管线与其周边房屋距离多个点位进行了测量,群众反映的情况中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的情况不属实。根据《输气管道设计规范》(GB50251-2015)的规定,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要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经对该厂周边埋地管线多点位测量,管道中心线与房屋距离均大于5米,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同时,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管道建设单位(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进行了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邀请了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评价报告显示该处装置区域与周边民房、公路等设计间距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该问题不属实。

五、“该厂距居民住处不超过100米,存在安全隐患”“该厂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2022年《磨溪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回收装置尾气治理改造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第21页中,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16)5.2.5,人员集中场所最小安全防护距离建议值表中关于高毒高度危险源的规定:在值班室、综合值班室、民房、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40~300人.h/d采用100米安全距离,磨溪天然气净化厂实际设计间距为155米,满足标准要求。

该问题不属实。

六、其他调查情况

根据船山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净化厂2022年以来环境信访投诉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结论:(1)经损害调查及评估,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废水排放与米家河周边地表水环境损害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2)厂区正门外部井水检测点位各指标均不超基线,净化厂雨水外排与井水投诉问题无因果关系。(3)厂界声环境质量均满足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夜间噪声和夜间突发噪声限值要求,不超基线,声环境未受损害。(4)投诉期间净化厂尾气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不超基线,大气环境未受损害。(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就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生态环境损害出具鉴定评估(川环鉴〔2023〕环损评字第8号))

另船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4年3月20日对磨溪天然气净化厂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无组织废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氨)、外环境地表水(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TP、TN、石油类、氯离子)雨水沟(PH、CODcr、TP、TN、氨氮、SS) 进行了现场采样,3月23日已出具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所检项目均未超过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地表水所检项目,除总氮外其余项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

2024年3月21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虽然废水、废气、噪声等指标未发现超标情况,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责成船山区政府督促企业开展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和影响。一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二是增加降噪设施,部分厂界加装声屏障;三是尽快完成外排废水管线迁改;四是加强对企业的环保宣传和后期监管。


2

SD20LD0320SN02、

船山区

船山区龙凤镇磨溪净化厂

SD20LD0320SN01:一是厂区排放臭气污染空气,二是脱硫气管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空气污染和拆迁房屋。

SD20LD0320SN02:该厂生产硫磺过程中产生臭味、噪音,且存在污水乱排放现象,举报人要求处理相关问题。

SD20LD0320SN18:一是厂区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空气,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2023年7月发生过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二是该厂距居民住处不超过100米,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1SN02: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且产生噪音,严重扰民。举报人要求处理臭气与噪音问题。SD20LD0321SN04:一是厂区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空气,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也污染水源;二是该厂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03: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05:一是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二是附近205省道长期有大车经过噪音扰民。举报人要求解决臭气与噪音扰民的问题。

SD20LD0322SN06: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10:一是该厂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环境,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下雨天硫磺被冲出厂区污染水源;二是该厂距离居民区较近,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12:该厂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环境。

一、关于“厂区排放臭气污染空气”“该厂生产硫磺过程中产生臭味”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废气超标情况。企业涉气排放口共6个,其中4台燃气锅炉排放口4个和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排放口1个,天然气脱硫尾气处理排放口1个。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4台燃气锅炉和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等5个排放口由企业自行监测,通过查阅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报告,5个排放口按要求的监测频次和指标开展监测均稳定达标;天然气脱硫尾气处理排放口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24小时连续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省、市生态环境系统和中国石油集团污染源监控中心,通过调阅2022年至今监测数据及运维记录未发现异常超标情况。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该厂存在污水乱排放现象” “2023年7月发生过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下雨天硫磺被冲出厂区污染水源”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废水超标和外排情况。该厂生产生活污水、检修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企业安装了废水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中国石油集团污染源监控中心。由于外排水管线被占压,现阶段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罐车拉运至指定井站回注排放。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调阅了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报告,除部分月份未检测总有机碳指标(2023年1、2、3月,2022年2、3、5、6、11月),排放口按要求的监测频次和指标开展监测均稳定达标。2022年7-8月,已为净化厂附近26户居民安装了自来水,水源为涪江,不存在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经2024年3月21日现场走访核实,附近居民自2022年8月已开始使用自来水。

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该厂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噪声超标情况。该厂声源主要为脱硫设施作业时产生的噪音,通过查询该厂噪声自行委托检测报告显示,其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该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脱硫气管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问题。

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周边埋地管线与其周边房屋距离多个点位进行了测量,群众反映的情况中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的情况不属实。根据《输气管道设计规范》(GB50251-2015)的规定,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要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经对该厂周边埋地管线多点位测量,管道中心线与房屋距离均大于5米,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同时,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管道建设单位(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进行了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邀请了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评价报告显示该处装置区域与周边民房、公路等设计间距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该问题不属实。

五、“该厂距居民住处不超过100米,存在安全隐患”“该厂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2022年《磨溪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回收装置尾气治理改造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第21页中,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16)5.2.5,人员集中场所最小安全防护距离建议值表中关于高毒高度危险源的规定:在值班室、综合值班室、民房、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40~300人.h/d采用100米安全距离,磨溪天然气净化厂实际设计间距为155米,满足标准要求。

该问题不属实。

六、其他调查情况

根据船山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净化厂2022年以来环境信访投诉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结论:(1)经损害调查及评估,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废水排放与米家河周边地表水环境损害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2)厂区正门外部井水检测点位各指标均不超基线,净化厂雨水外排与井水投诉问题无因果关系。(3)厂界声环境质量均满足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夜间噪声和夜间突发噪声限值要求,不超基线,声环境未受损害。(4)投诉期间净化厂尾气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不超基线,大气环境未受损害。(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就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生态环境损害出具鉴定评估(川环鉴〔2023〕环损评字第8号))

另船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4年3月20日对磨溪天然气净化厂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无组织废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氨)、外环境地表水(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TP、TN、石油类、氯离子)雨水沟(PH、CODcr、TP、TN、氨氮、SS) 进行了现场采样,3月23日已出具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所检项目均未超过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地表水所检项目,除总氮外其余项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

2024年3月21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虽然废水、废气、噪声等指标未发现超标情况,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责成船山区政府督促企业开展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和影响。一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二是增加降噪设施,部分厂界加装声屏障;三是尽快完成外排废水管线迁改;四是加强对企业的环保宣传和后期监管。


3

SD20LD0320SN03

遂宁经开区

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

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一是该片区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二是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向12345反映后未彻底解决。举报人要求禁止此处摆摊

1.群众反映“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一是该片区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问题。        
   2024年3月21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查,“一家烧烤”营业时间约为18:30-01:00,安装有油烟净化器并配备有卫生间,产生油烟经处理后排放(店铺上面为“速8”酒店无固定住房,且处理管道已接至楼顶,油烟较少);“二娃烧烤”、“鲜货烧烤”营业时间约为18:00-00:00,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此两家烧烤为流动商贩,主要在吴家湾小广场营业,此前为碳烤方式,但在2023年4月就已经改为油烟较小的气烤方式,与居民区间隔公路和山水花园的小广场大概有200米左右,经执法中队现场向山水花园小广场内距吴家湾小广场一条公路的福利彩票店主朱先生了解,其彩票店营业至深夜,表示油烟影响较小);“侠娃夜啤酒”营业时间约为19:00-00:00,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店主营夜啤酒,不经营烧烤,产生油烟较少,与居民户相隔公路)。广德执法中队对距离几家经营户较近的住户进行了走访调查,住户反映存在油烟情况,影响较小。
   工作专班结合现场情况认为:上述4家店铺在经营中产生的油烟,对周围居民有一定影响,其4家的食客在室外就餐至深夜时段,4家经营户存在不同程度噪音扰民情况。据此,工作专班认为问题属实。
2.群众反映“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要求禁止摆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划定“渠河两岸纵深20米以内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吴家湾小广场位于保护区内,无法设置公共厕所。2024年3月21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实,发现吴家湾小广场内2家烧烤(“二娃烧烤”、“鲜货烧烤”)经营期间存在部分食客不听劝阻随地大小便问题。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工作专班认为贵办交办的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SD20LD0320SN03号投诉案件所列问题属实。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周春宏
责任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 任 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谢  鹏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主任       万明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周辉燕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何富强
         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春
         遂宁市船山区广德街道办事处主任              莫  伟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整改情况。
问题一: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整改情况:
一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政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社事局、广德街道办、嘉禾街道办对4家经营户进行约谈,责令2家游商烧烤摊和“侠娃夜啤酒”于3月21日停业整顿,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分别报广德、嘉禾执法中队备案后继续经营。
二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责令4家经营户定期对油烟净化器、排烟通道定期维护清洁。
三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广德、嘉禾执法中队督促4家经营户引导食客文明用餐,深夜用餐不要大声喧哗。
四是由综合执法局对多次反映油烟、噪音扰民的商户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夜间巡查巡逻过程中进行重点关注管理。
五是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开放城市公共空间支持市城区商业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遂城管办发〔2023〕9号)规定,规范外摆商户文明经营。
六是责成广德街道、嘉禾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出现反弹现象及时处理并向区执法局反馈。
问题二: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要求禁止摆摊问题:
一是责成广德街道在吴家湾广场周边显眼位置增设公共厕所指引标志,引导周边市民进入东坡小区临时农贸市场内文明入厕。
二是责成市政中心加强保洁力度,对周边环境及时清扫处理。
三是责成广德街道、嘉禾街道加强后期日常管理。
四是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开放城市公共空间支持市城区商业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遂城管办发〔2023〕9号)规定,规范外摆商户文明经营 。                                                
二、回访情况                                                
   3月22日,工作专班回访附近21个居民,发出回访票21份,收回21份,对本次调查处理情况满意的21份,满意率100%

4

SD20LD0320SN04

遂宁经开区

遂宁经开区圣平澜岸健康城小区

健康城小区公共绿化区域被一楼业主私自占用并违章搭建,多次向市、省12345反映无果

1.群众反映“遂宁经开区健康城小区公共绿化区域被一楼业主私自占用并违章搭建”问题。
    经调查,健康城小区开发企业与所有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一楼商品房附带私家花园的绿地使用权归属一楼该商品房买受人使用,其他买受人均同意不可撤销的永久放弃使用权”,一楼住户在购买房屋时单价均高于楼上住户。经现场核查,健康城小区一楼共有业主59户,有32户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圈占)绿地,占用(圈占)绿地共计1920.56㎡,目前绿地面积已恢复244.68㎡,所有亭棚、花架等违章均已拆除。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2.群众反映“多次向市、省12345反映无果”问题。
    经梳理,近一年,受理微信、网上留言、市长信箱、12345热线等约1300余件。我区接到关于健康城小区相关举报后,立即组织综合执法局、建设交运局、南强街道综合施策,依法推进该小区违规占绿治理工作。一是核实规划情况。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健康城小区总体规划平面图,根据图纸显示私自占用区域规划为绿地。按照《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文件,“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其地块内绿地、小广场等各类场地为内部公共空间,严禁个人占用”。二是夯实前端管理。建设交运局加大对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指导监管,督促小区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小区日常管理,有效遏制新增违规占绿势头,截至目前,通过协商沟通已有3户业主自行恢复公共绿地,恢复面积244.68㎡。三是开展调查处理。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小区32户占绿建设的私家花园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其中24户业主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督促物业公司拆除违规建设亭棚、花架59㎡。四是组织协调工作。我区多次召开协调会和现场推进会,分管委领导组织综合执法局、建设交运局、群工局、南强街道等部门专题研究,要求开发企业及物业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同时我区会同市住建局组织健康城小区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业主代表等人员召开协调会,要求物业公司强化巡查,坚决遏制新增违规占绿行为。五是严格督查督办。2023年以来因健康城小区业主密集投诉,纪检监察室发文提醒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履职,并妥善解决健康城小区投诉问题;党政办对相关部门工作拖延等问题给予减扣年度效能热线目标考核分并全区通报批评的决定;建设交运局对该小区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整改的行为等问题给予扣减信用信息分3分,并全区通报。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周春宏
责任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 任 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谢  鹏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晋        
         遂宁市船山区南强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新春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情况:一是责成建设交运局督促小区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相关业主自行恢复绿地;督促物业公司加强小区日常巡查与管理,防止新增违建、违占等问题。二是责成南强街道强化属地责任,组织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开发企业开展调解工作;当入住率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后,按程序及时启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积极引导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占用绿化问题。三是责成综合执法局根据调解及诉讼情况综合研判,适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

SD20LD0320SN05

船山区

船山区城河南街核桃湾市场

该市场内商户宰杀活鸡、烧猪毛、砍骨头时声音很大,噪音及臭味扰民。举报人要求处理噪音及臭味扰民的问题

关于“该市场内商户宰杀活鸡、烧猪毛、砍骨头时声音很大,噪音及臭味扰民。举报人要求处理噪音及臭味扰民”的问题
    接件后,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凯旋路街道办事处在20243月21日至20243月22日组织专项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全面核查。经调查,核桃湾市场内共有3家商户在售卖白条(家禽、牲畜宰杀后去毛、内脏后的剩余部分)、1家经营户售卖禽蛋,9家商户在售卖猪肉(门面2家,摊贩7家)。3月18日接到群众第一次举报该市场存在活禽宰杀行为,情况属实,已于3月21日完成整改。有2家门面猪肉店因靠近居民住宅区且一般在早上六点左右开始营业,存在噪音及臭味扰民问题,处于该市场中间区域的7家猪肉摊位基本不存在噪音及臭味扰民问题。同时,专项工作组针对臭味扰民问题对周边民众进行走访调查100人,其中73人反映没有臭味,27人反映较小臭味,无人反映臭味较大。针对噪音扰民问题对周边民众进行走访调查72人,其中42人反映无噪音,22人反映噪音一般,8人反映噪音严重。
 该问题属实。

关于“该市场内商户宰杀活鸡、烧猪毛、砍骨头时声音很大,噪音及臭味扰民。举报人要求处理噪音及臭味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遂宁市船山区委常委、副区长                        胡瑞杰
   责任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遂宁市船山区凯旋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王  标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丁  洋
           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  贤
           遂宁市船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杨  林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对象整改情况。一是区农业农村局责成市场开办方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市场开办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巡查并及时制止市场内商户宰杀活禽行为,并向王元坤、刘勇清、夏剑英等经营商户再次宣传禁止活禽宰杀交易的法律法规,要求其严格遵守。二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成2家经营猪肉门面商户采取墩子下加棉垫、延迟砍骨头时间、烧猪毛时用盆子收集油污、经营时关闭面向居民住宅区卷帘门等措施以避免噪音臭味扰民,并督促市场管理方进一步加强市场文明经营管理力度,增加经营场所洗消频次,减少异味产生,降低对群众生活影响。三是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辖区街道办事处成立联合巡查队伍,不定期对全区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坚决杜绝在城区农贸市场内出现活禽宰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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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06

遂宁经开区

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

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如家川菜附近一是该处广场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二是存在随意大小便污染环境的情况。举报人要求禁止此处摆摊。

1.群众反映“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一是该片区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问题。        
   2024年3月21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查,“一家烧烤”营业时间约为18:30-01:00,安装有油烟净化器并配备有卫生间,产生油烟经处理后排放(店铺上面为“速8”酒店无固定住房,且处理管道已接至楼顶,油烟较少);“二娃烧烤”、“鲜货烧烤”营业时间约为18:00-00:00,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此两家烧烤为流动商贩,主要在吴家湾小广场营业,此前为碳烤方式,但在2023年4月就已经改为油烟较小的气烤方式,与居民区间隔公路和山水花园的小广场大概有200米左右,经执法中队现场向山水花园小广场内距吴家湾小广场一条公路的福利彩票店主朱先生了解,其彩票店营业至深夜,表示油烟影响较小);“侠娃夜啤酒”营业时间约为19:00-00:00,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店主营夜啤酒,不经营烧烤,产生油烟较少,与居民户相隔公路)。广德执法中队对距离几家经营户较近的住户进行了走访调查,住户反映存在油烟情况,影响较小。
工作专班结合现场情况认为:上述4家店铺在经营中产生的油烟,对周围居民有一定影响,其4家的食客在室外就餐至深夜时段,4家经营户存在不同程度噪音扰民情况。据此,工作专班认为问题属实。
2.群众反映“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要求禁止摆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划定“渠河两岸纵深20米以内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吴家湾小广场位于保护区内,无法设置公共厕所。2024年3月21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实,发现吴家湾小广场内2家烧烤(“二娃烧烤”、“鲜货烧烤”)经营期间存在部分食客不听劝阻随地大小便问题。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工作专班认为贵办交办的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SD20LD0320SN06号投诉案件所列问题属实。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周春宏
责任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 任 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谢  鹏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主任     万明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周辉燕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何富强
         遂宁经开区嘉禾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春
         遂宁经开区广德街道办事处主任              莫  伟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整改情况。
问题一: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整改情况:
一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政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社事局、广德街道办、嘉禾街道办对4家经营户进行约谈,责令2家游商烧烤摊和“侠娃夜啤酒”于3月21日停业整顿,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分别报广德、嘉禾执法中队备案后继续经营。
二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责令4家经营户定期对油烟净化器、排烟通道定期维护清洁。
三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广德、嘉禾执法中队督促4家经营户引导食客文明用餐,深夜用餐不要大声喧哗。
四是由综合执法局对多次反映油烟、噪音扰民的商户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夜间巡查巡逻过程中进行重点关注管理。
五是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开放城市公共空间支持市城区商业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遂城管办发〔2023〕9号)规定,规范外摆商户文明经营。
六是责成广德街道、嘉禾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出现反弹现象及时处理并向区执法局反馈。
问题二: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要求禁止摆摊问题:
一是责成广德街道在吴家湾广场周边显眼位置增设公共厕所指引标志,引导周边市民进入东坡小区临时农贸市场内文明入厕。
二是责成市政中心加强保洁力度,对周边环境及时清扫处理。
三是责成广德街道、嘉禾街道加强后期日常管理。
四是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开放城市公共空间支持市城区商业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遂城管办发〔2023〕9号)规定,规范外摆商户文明经营 。                                                
二、回访情况                                                
   3月22日,工作专班回访附近21个居民,发出回访票21份,收回21份,对本次调查处理情况满意的21份,满意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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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07


遂宁市大英县


隆盛镇百盛村6组


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有养蜂人到村上养蜂,蜜蜂的粪便随处可见污染衣物和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向村上反映未果。举报人希望禁止在村上养蜂。


一、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有养蜂人到村上养蜂

经核实,该村养蜂户刘某某,养蜂证号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5109232020。该户每年11月迁来隆盛镇百盛村6组,租用农户闲置地块约0.3亩,搭建临时生活用房约20平方米、蜂箱218个用于临时养蜂,次年4月迁走。该问题属实。

二、关于蜜蜂粪便随处可见污染衣物和环境的问题

经核实,该养蜂地点附近500米内有农户15户,距离最近农户约30米,有部分蜜蜂飞到农户庭院晾晒衣物上,导致部分衣物沾染蜜蜂粪便和花粉。经排查,周边道路、田块、沟渠等地未见明显蜜蜂粪便,未对环境造成污染。该问题部分属实。

三、关于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经核实,因常有蜜蜂来往飞行,给附近居民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该问题属实。

四、关于向村上反映未果的问题

经核实,确曾有农户向村委会反映养蜂给当地群众带来生活困扰问题,村干部向农户详细说明规范管理养蜂户情况,同时,村委会督促养蜂户规范养殖行为,每日减少放养数量,并对场地周边的环境卫生及时清扫,但未能彻底解决衣物沾染蜜蜂粪便和花粉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1.隆盛镇、环保和农业农村等部门立即对该养蜂户进行了宣传引导,要求其规范养蜂行为,减少放养数量,4月上旬有序迁走并且来年不再前往此地养蜂。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了周边村民,群众也同意此处理意见。

2.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域内养蜂场所进行全覆盖排查,对距离居民户较近养蜂场由农业农村部门和镇村组织有序迁出。同时,督促存在养蜂场的村组,在远离居民区处规范设置养蜂场所,举一反三抓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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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08

市河东新区

杨渡办事处二教寺社区

春节期间有人在村民们的土地挖坑进行采砂,损坏农作物且未作赔偿。举报人要求恢复农田挖坑并赔偿经济损失。

1.通过与杨渡街道办事处、二教寺社区居委会座谈了解,遂宁市河东新区管委会旗下平台公司遂宁市河东新区卓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中旬在该地块进行了取土,所取耕作层种植土用于了水寨门村等临时用地培土复垦,所取沙砾土用于了城市公共绿化景观培植,形成了目前局部浅坑,相关作业于春节前停止,春节期间未发生土地挖坑采砂行为,“春节期间有人在村民们的土地挖坑进行采砂”的举报问题不属实。2.该地块于2016年3月2日被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川府土〔2016〕7号),河东新区二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二教寺村委会(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该地块失地农民进行了一次性青苗附着物补偿,并告知失地农民,政府一旦实施建设,对该地块擅自种植的农作物将不再补偿,“损坏农作物且未作赔偿”的举报问题不属实。3.该地块为国有存量土地,不需要恢复为农田,下一步将按城市建设需要供地使用。“举报人要求恢复农田挖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无政策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1.处理情况: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宣传和国有存量土地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发生。2.整改情况:举报不属实,不涉及整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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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09

安居区

东禅镇先华村7社

有人占用了村民土地和道路修建猪圈,并将旱厕修在水井旁,造成水源污染,近年来曾多次向中央、省、市反映,未得到解决。

我区成立了以李玲玉常委为组长,安居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自规局和东禅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对举报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一)关于“有人占用了村民土地和道路修建猪圈,并将旱厕修在水井旁,造成水源污染”的问题。

经核实,被举报人为我区东禅镇先华村7社村民,反映问题的地点为东禅镇先华村7社,2011年4月,被举报人修建一处猪圈,该处猪圈于2019年下半年已闲置,至今未再养猪,不存在污染水源的问题。举报人反映的水井位于被举报人屋后,旱厕处于水井下游约7米处,井口明显高于旱厕,村民至今在该处水井取水饮用。2024年3月22日下午,工作专班现场取水对井水的水质进行核实,井水水质观感良好,无沉淀异味,未造成污染。

综上,举报人反映不属实。

(二)关于“近年来曾多次向中央、省、市反映,未得到解决”的问题。

经核实,举报人曾多次向各级投诉环保问题,多次调查核实结果均认定不属于环保问题,系邻里矛盾纠纷,举报人多次通过信访反映该问题,我区均作出了回复,认定举报人反映不属实,针对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纠纷,东禅镇、先华村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均未调解成功,建议举报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综上,举报人反映不属实。

一是责令东禅镇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争取协调双方达成一致。若协调无果,引导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土地占用问题。二是责令东禅镇督促被举报人严格管理旱厕,坚决防止污水外溢,杜绝井水水源污染。三是责令东禅镇牵头,做好政策解释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再次投诉和信访上行,力争举报人事心双解,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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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0

蓬溪县

蓬溪县赤城镇政府广场

该广场每天不间断有市民打陀螺,声音很大严重扰民。多次向12345及110反映,但问题未得到解决。举报人要求处理噪音扰民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蓬溪县政府广场位于蓬溪县普安街道迎宾大道赤城公园,作为公众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健身设施完善、场地开阔、地面平整,是周边居民开展活动、锻炼身体的首选之地。                                                           二、群众反映“蓬溪县赤城镇政府广场每天不间断有市民打陀螺,声音很大严重扰民”的问题。
经核查,3月21日、22日早上7:00-9:00期间有4—5个老年群众,晚上7:00—8:30有1—2个老年群众,在该处打陀螺锻炼身体,所用陀螺小的一两斤、大的几十斤等不同规格,抽打陀螺声音较大。走访周边10名群众,均表示蓬溪县赤城镇政府广场每天早晚有市民打陀螺,声音较大,影响休息。
据此,该问题属实。
三、群众反映“多次向12345及110反映,但问题未得到解决,要求处理噪音扰民”的问题。
经核查,通过查阅12345投诉关于广场打陀螺噪音扰民问题,2021年12月底至今,共接件20件,均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整改,对打陀螺的老年人进行劝导和释法明理,现20起投诉件均已完成办理并回复,但效果不明显,噪音扰民问题时有发生。
据此,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工作专班认为贵办交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SD20LD0320SN10号投诉案件属实。

关于“蓬溪县赤城镇政府广场每天不间断有市民打陀螺,声音很大严重扰民”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张宏亮;
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普安街道办事处;                                             责 任 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杨国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常务副局长夏进,普安街道党工委委员、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唐东军。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对象整改情况。一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公安局、普安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责令停止在市民居住密集区域开展打陀螺等产生较大声音的锻炼活动,并为其选址更换打陀螺地点或更换晨练方式。二是举一反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政府广场等居住密集区域的管理,实施“定人、定时、定责”三定管理,强化广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发现一起、劝导一起、整改一起,营造安静、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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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1

射洪市

射洪市瞿河镇书房嘴村3社

该社有人租村民房屋养牛不及时清运粪便,滋生苍蝇,臭味扰民,影响周边村民日常生活。2023年向12345反映过但未能解决。要求禁止养牛。

收件后,射洪市政府赓即成立由副市长陈丽宇牵头,射洪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12345热线受理中心、瞿河镇相关领导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关于群众反映“该社有人租村民房屋养牛不及时清运粪便,滋生苍蝇,臭味扰民,影响周边村民日常生活”的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该社有人租村民房屋养牛”,实为当地村民苏某某于2023年2月与瞿河镇书房嘴村3社村民陈某某签订圈舍租用协议,租用其圈舍养牛。3月21日,工作专班现场查看,该圈舍约90平方米,现存栏肉牛15头,圈舍外建有一个约10立方米的污水收集池,未设置堆粪棚。圈舍内有干粪未清理,收集池内有少量污水,现场有苍蝇及臭味现象存在。圈舍周边有农户12家,与最近的农户相距5米左右。经询问养殖户苏某某,其养牛圈舍粪污经干稀分离后,污水进入收集池,干粪交由周边农户还田利用,因人手紧缺并未对粪污做到每天定时清理,有粪污堆积滋生苍蝇和臭味的情况。经走访周边群众7人,均一致反映该圈舍离周边农户太近,且养殖户管理不到位,存在滋生苍蝇、臭味扰民情况。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二、关于群众反映“2023年向12345反映过但未能解决。要求禁止养牛”的问题
   3月22日9时,工作专班组织射洪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12345热线受理中心、瞿河镇等单位召开工作会,对12345热线受理交办该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据12345热线受理中心反馈,2023年未接到关于该养殖户的投诉,2024年接到关于该养殖户的投诉2次,12345热线受理中心均按热线办理程序及时转瞿河镇政府进行办理,瞿河镇政府均及时指导该养殖户进行了整改。根据《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该养殖户不位于禁养区内,可以进行养殖,不存在禁止养牛的必然要件。同时,苏某某本人表示,其因在该处养牛与周边群众矛盾较多,将于今年4月搬到适宜养殖的地方养殖。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关于群众反映“该社有人租村民房屋养牛不及时清运粪便,滋生苍蝇,臭味扰民,影响周边村民日常生活”的问题
   责任领导:射洪市副市长  陈丽宇
   责任单位:射洪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余  宁
             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鹏宇
             射洪市瞿河镇党委书记  谌  婷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责成养殖户苏某某于2024年3月21日前清运堆积粪污,坚持规范养殖,每日定时清理粪污,保持圈舍清洁卫生。二是责成射洪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三是责成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四是责成瞿河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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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320SN12

遂宁经开区

遂宁经开区新桥镇新桥花园

该小区一楼某业主在小区内养鸡,鸡粪未及时清理导致臭味扰民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新桥花园小区位于新桥镇新凤下路172号,商住楼,1楼为门面,2楼及以上为居民住宅。经调查,该小区有2户1楼业主,通过改建自家阳台下架空层用于圈养家禽,其中一户饲养鸡3只、鹅6只;另外一户饲养鸡2只。
二、现场调查情况
   2024年3月21日下午,工作专班到2户业主家中调查了解情况时,发现确实存在鸡粪臭味扰民的情况。2户业主均主动表示不再继续饲养家禽,并愿意立即进行撤除整改。
  3月22日上午,2户业主已将饲养的家禽全部处理,并拆除鸡圈和完成消杀工作。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刘永红
责任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 任 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张辉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谢鹏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黄跃
          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余秋实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经开区综合执法局、新桥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防止问题反弹。
二、回访情况
2024年3月22日,工作专班回访小区业主代表共计20户,发出测评票20份,收回20份。对本次调查处理情况满意的占20份,满意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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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3

遂宁高新区

遂宁高新区保升镇“老盐厂赖家院子内

此处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遂宁分厂无相关手续或资质,该厂主要从事收购并处理地沟油,厂区内外环境脏乱差,臭味很重。举报人要求处理臭味扰民和环境污染问题。

2024年3月22日上午9:30,案件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案件督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及属地遂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核实。经过调查,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内容属实。                                                                                                                                      
 一、关于“无相关手续或资质,该厂主要从事收购并处理地沟油”问题。通过遂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前期的调查取证和现场问询被举报企业工作人员,经核实,被举报企业属于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位于遂宁高新区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未取得遂宁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其擅自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沟油等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问题属实。
  二、关于“厂区内外环境脏乱差、臭味很重”等问题。通过走访周边住户、检查组现场踏勘以及前期的调查取证,该企业将收集的餐厨废弃油脂和下水道废弃油脂集中在厂区内进行异物简易分离操作,厂区内置放大量存储废弃油脂的油桶,地面有油脂滴漏情况,环境特别脏乱,有明显臭味;经询访周边群众得知,厂区周边臭味不明显,地上无油脂滴漏情况,无环境脏乱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二是由遂宁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按程序开展立案调查工作,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完成时限:2024年6月5日)
 三是由遂宁高新区保升镇人民政府责令禁止露天堆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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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4

船山区

船山区河沙镇申兴琉璃瓦厂

该厂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燃料,生产作业时产生烟雾及臭味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处理烟雾和臭味扰民的问题。

关于“该厂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燃料,生产作业时产生烟雾及臭味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主体为遂宁市申兴琉璃瓦厂,该厂位于船山区河沙镇桥墩村,是一家从事琉璃瓦的生产企业,建成于2010年11月。按照《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砖瓦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遂环函〔2023〕176号)文件要求,该企业已于2024年1月30日落实错峰停产措施,至今未恢复生产。2024年1月2日,船山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厂窑烟囱尾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船山生态环境局前期开展的监督性执法监测报告及该厂自行检测报告显示,遂宁市申兴琉璃瓦厂1#窑烟囱废气排放口DA001(15m)所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氟化物的检测结果均满足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符合《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通过对周边在家7户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均表示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无烟雾及臭味产生,不存在扰民情况。
   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群众反映“该厂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燃料,生产作业时产生烟雾及臭味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
   责任领导: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向红林
   责任单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遂宁市船山区经信科技局局长           唐佳佳
            遂宁市船山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      唐欢欢
            遂宁市船山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邓旭东  
            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霞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巩固措施。一是责成遂宁市申兴琉璃瓦厂,在后续恢复生产后加快申请尾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加强生产管控力度。二是责成河沙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申兴琉璃瓦厂落实企业生产主体责任,联合开展走访和“五进”活动,将工厂污染物排放数据和第三方监测数据与附近居民交流,公示检测结果。三是责成船山生态环境局在企业恢复生产后及时对该企业尾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并做好日常环保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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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5

遂宁经开区

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

船山区和平路吴家湾社区办公室对面一是该处广场多家烧烤摊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二是存在随意小便污染环境的情况。举报人要求禁止此处摆摊

1.群众反映“遂宁经开区西山路山水花园小区一是该片区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问题。        
    2024年3月21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查,“一家烧烤”营业时间约为18:30-01:00,安装有油烟净化器并配备有卫生间,产生油烟经处理后排放(店铺上面为“速8”酒店无固定住房,且处理管道已接至楼顶,油烟较少);“二娃烧烤”、“鲜货烧烤”营业时间约为18:00-00:00,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此两家烧烤为流动商贩,主要在吴家湾小广场营业,此前为碳烤方式,但在2023年4月就已经改为油烟较小的气烤方式,与居民区间隔公路和山水花园的小广场大概有200米左右,经执法中队现场向山水花园小广场内距吴家湾小广场一条公路的福利彩票店主朱先生了解,其彩票店营业至深夜,表示油烟影响较小);“侠娃夜啤酒”营业时间约为19:00-00:00,产生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店主营夜啤酒,不经营烧烤,产生油烟较少,与居民户相隔公路)。广德执法中队对距离几家经营户较近的住户进行了走访调查,住户反映存在油烟情况,影响较小。
工作专班结合现场情况认为:上述4家店铺在经营中产生的油烟,对周围居民有一定影响,其4家的食客在室外就餐至深夜时段,4家经营户存在不同程度噪音扰民情况。据此,工作专班认为问题属实。
2.群众反映“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要求禁止摆摊”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划定“渠河两岸纵深20米以内陆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吴家湾小广场位于保护区内,无法设置公共厕所。2024年3月21日,经工作专班现场核实,发现吴家湾小广场内2家烧烤(“二娃烧烤”、“鲜货烧烤”)经营期间存在部分食客不听劝阻随地大小便问题。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综上所述,工作专班认为贵办交办的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SD20LD0320SN15号投诉案件所列问题属实。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周春宏
责任单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 任 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谢  鹏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务中心主任    万明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周辉燕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何富强
         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春
         遂宁市船山区广德街道办事处主任            莫  伟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责成被投诉单位处理整改情况。
问题一:多家烧烤摊贩营业时油烟扰民,食客就餐噪音大整改情况:
一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政中心、市场监管分局、社事局、广德街道办、嘉禾街道办对4家经营户进行约谈,责令2家游商烧烤摊和“侠娃夜啤酒”于3月21日停业整顿,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分别报广德、嘉禾执法中队备案后继续经营。
二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责令4家经营户定期对油烟净化器、排烟通道定期维护清洁。
三是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广德、嘉禾执法中队督促4家经营户引导食客文明用餐,深夜用餐不要大声喧哗。
四是由综合执法局对多次反映油烟、噪音扰民的商户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夜间巡查巡逻过程中进行重点关注管理。
五是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开放城市公共空间支持市城区商业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遂城管办发〔2023〕9号)规定,规范外摆商户文明经营。
六是责成广德街道、嘉禾街道加强日常巡查,出现反弹现象及时处理并向区执法局反馈。
问题二:附近无公共厕所,吃烧烤的市民随地大小便污染附近的渠河,要求禁止摆摊问题:
一是责成广德街道在吴家湾广场周边显眼位置增设公共厕所指引标志,引导周边市民进入东坡小区临时农贸市场内文明入厕。
二是责成市政中心加强保洁力度,对周边环境及时清扫处理。
三是责成广德街道、嘉禾街道加强后期日常管理。
四是由综合执法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开放城市公共空间支持市城区商业主体开展特色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遂城管办发〔2023〕9号)规定,规范外摆商户文明经营 。                                                
二、回访情况                                                
   3月22日,工作专班回访附近21个居民,发出回访票21份,收回21份,对本次调查处理情况满意的21份,满意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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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6

射洪市

射洪市

该广场石梯与木梯交界处有管道长期排放污水入河,造成河水污染。举报人要求处理污水排放的问题。

2024年3月21日下午15:30,案件主办单位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射洪市环督办、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射洪市平安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同志到现场调查核实,并指导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监测站采集涉事水样检测。经调查,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内容不属实。
   举报所称射洪市太和镇启航广场石梯与木梯交界处管道,实为涪江边2号闸门处的雨洪箱涵排口,箱涵尺寸为3米×3米,埋深在地面以下12米,高出涪江河道水面约2米,主要功能为收集城北片区(北至蟠龙路、南起超强路、西起平安风景区山脚、东至滨江路)雨水及平安风景区山洪水,汇水面积约47.65万平方米。
   3月21日下午15:38,在参与现场调查相关单位同志以及启航广场上休闲群众见证下,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监测站对2号闸门处箱涵内的水质进行采样检测。采集的水样感官特征无明显浓烈或难闻异味,水体较清澈,颜色无发黑、发黄、发白等明显异常。检测报告显示,水样PH值7.9、化学需氧量(COD)14mg/L、氨氮1.72mg/L、总磷0.18mg/L。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数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2828-2002中Ⅰ类水质标准,总磷数据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氨氮数据超出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0.72mg/L。从检测结果来看,该处水质不符合生活污水特征,疑是周边个别餐饮商户、移动摊贩将餐厨废水倾倒至道路雨水篦子或雨水井内,造成氨氮数据升高。
   2024年3月22日,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射洪市平安街道办事处联合对启航广场周边群众开展走访调查,共计走访35人,均反映未发现有污水排放入河。
   综上,调查认为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内容不属实。


   基于涉事雨洪箱涵水样检测氨氮数据超标的实事,疑是周边个别餐饮商户、移动摊贩将餐厨废水倾倒至道路雨水箅子或雨水井内导致,故制定以下两项整改措施。
   一是责成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射洪市平安街道办事处加强宣传引导,向餐饮商户、移动摊贩宣贯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危害城镇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高居民依法排水意识,杜绝向雨水箅子、雨水井倾倒生活污水行为。(完成时限:3月22日已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是责成射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射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排水行为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法向雨水箅子、雨水井内倾倒餐厨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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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7

射洪市

射洪市太和镇247国道南强收费站

该收费站拆除后路面不平,行驶车辆经过产生噪音。举报人要求处理噪音扰民的问题。

收件后,射洪市政府赓即成立由副市长陈丽宇牵头,射洪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高等级公路管理处等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关于群众反映“该收费站拆除后路面不平,行驶车辆经过产生噪音”的问题
   经查,群众反映的“射洪市太和镇 247 国道南强收费站”实为G247线射洪段原南泉寺收费站。南泉寺收费站于2004年7月建设,2022年12月拆除。该收费站拆除后,清除了突出路面的隔离块、地基梁(原收费站基础)并打磨,打孔压浆补强路基,拆除破碎板块并浇筑砼,清缝灌缝,专用机械拉毛,铺筑1.5cm常温超薄磨耗层,安装中间隔离波形护栏,施划路面标线。该路段设计图施工内容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月21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查看,该段路面自然沉降与原沥混路面有一定落差,导致路面不平,并建设有6组振荡标线,车辆经过时均会产生噪音。同日,工作专班委托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于21时、22时对该路段的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路段2个点位昼间噪声强度分别为69.9dB、64.1dB,夜间噪声强度分别为69.8dB、63.9dB。该路段夜间噪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限值4类执行标准,规定昼间不高于70dB、夜间不高于55dB的要求。工作专班走访该路段周边群众10人,群众一致反映,G247线车流量较大,特别是大型汽车经过该路段时会产生噪声对附近居民住户有一定影响。
   据此,工作专班认为该问题属实。

关于群众反映“南泉寺收费站拆除后,路面不平,行驶车辆经过产生噪音”的问题
   责任领导:射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丽宇
   责任单位:射洪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射洪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  陶            
             遂宁市射洪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鹏宇
             射洪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总工程师  冯  斌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一是责成射洪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于4月21日前对G247线射洪段K1291+900至K1292+300路面采用湿法作业方式铣刨4cm厚原AC-13沥青混凝土路面(行车道、非机动车道),处理路面病害后加铺4cm厚细粒式AC-10沥青混凝土,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噪音,并恢复道路标线、人行道标线、完善交安设施。二是责成射洪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加强G247线射洪段日常巡查和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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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20LD0320SN18

船山区

船山区龙凤镇磨溪净化厂

SD20LD0320SN01:一是厂区排放臭气污染空气,二是脱硫气管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空气污染和拆迁房屋。

SD20LD0320SN02:该厂生产硫磺过程中产生臭味、噪音,且存在污水乱排放现象,举报人要求处理相关问题。

SD20LD0320SN18:一是厂区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空气,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2023年7月发生过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二是该厂距居民住处不超过100米,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1SN02: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且产生噪音,严重扰民。举报人要求处理臭气与噪音问题。SD20LD0321SN04:一是厂区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空气,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也污染水源;二是该厂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03: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05:一是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二是附近205省道长期有大车经过噪音扰民。举报人要求解决臭气与噪音扰民的问题。

SD20LD0322SN06:该厂长期排放臭气严重扰民,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10:一是该厂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环境,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下雨天硫磺被冲出厂区污染水源;二是该厂距离居民区较近,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环境污染和房屋拆迁的问题。

SD20LD0322SN12:该厂长期排放臭气污染环境。

一、关于“厂区排放臭气污染空气”“该厂生产硫磺过程中产生臭味”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废气超标情况。企业涉气排放口共6个,其中4台燃气锅炉排放口4个和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排放口1个,天然气脱硫尾气处理排放口1个。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4台燃气锅炉和污水处理站臭气处理等5个排放口由企业自行监测,通过查阅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报告,5个排放口按要求的监测频次和指标开展监测均稳定达标;天然气脱硫尾气处理排放口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并24小时连续监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省、市生态环境系统和中国石油集团污染源监控中心,通过调阅2022年至今监测数据及运维记录未发现异常超标情况。

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该厂存在污水乱排放现象” “2023年7月发生过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下雨天硫磺被冲出厂区污染水源”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废水超标和外排情况。该厂生产生活污水、检修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企业安装了废水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中国石油集团污染源监控中心。由于外排水管线被占压,现阶段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罐车拉运至指定井站回注排放。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调阅了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企业自行委托检测报告,除部分月份未检测总有机碳指标(2023年1、2、3月,2022年2、3、5、6、11月),排放口按要求的监测频次和指标开展监测均稳定达标。2022年7-8月,已为净化厂附近26户居民安装了自来水,水源为涪江,不存在废水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经2024年3月21日现场走访核实,附近居民自2022年8月已开始使用自来水。

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该厂在生产作业时噪音扰民”等问题。

经调查,未发现企业生产噪声超标情况。该厂声源主要为脱硫设施作业时产生的噪音,通过查询该厂噪声自行委托检测报告显示,其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该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脱硫气管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存在安全隐患”“厂区管道与居民区较近”问题。

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厂周边埋地管线与其周边房屋距离多个点位进行了测量,群众反映的情况中距居民住处5米左右的情况不属实。根据《输气管道设计规范》(GB50251-2015)的规定,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要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米。经对该厂周边埋地管线多点位测量,管道中心线与房屋距离均大于5米,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同时,船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管道建设单位(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进行了安全检查,经查该单位邀请了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预评价,评价报告显示该处装置区域与周边民房、公路等设计间距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该问题不属实。

五、“该厂距居民住处不超过100米,存在安全隐患”“该厂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2022年《磨溪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回收装置尾气治理改造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第21页中,根据《石油天然气工程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16)5.2.5,人员集中场所最小安全防护距离建议值表中关于高毒高度危险源的规定:在值班室、综合值班室、民房、居住区、重要公共建筑,40~300人.h/d采用100米安全距离,磨溪天然气净化厂实际设计间距为155米,满足标准要求。

该问题不属实。

六、其他调查情况

根据船山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净化厂2022年以来环境信访投诉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结论:(1)经损害调查及评估,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废水排放与米家河周边地表水环境损害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2)厂区正门外部井水检测点位各指标均不超基线,净化厂雨水外排与井水投诉问题无因果关系。(3)厂界声环境质量均满足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噪声、夜间噪声和夜间突发噪声限值要求,不超基线,声环境未受损害。(4)投诉期间净化厂尾气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不超基线,大气环境未受损害。(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就川中油气矿磨溪天然气净化厂生态环境损害出具鉴定评估(川环鉴〔2023〕环损评字第8号))

另船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24年3月20日对磨溪天然气净化厂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无组织废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氨)、外环境地表水(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氨氮、TP、TN、石油类、氯离子)雨水沟(PH、CODcr、TP、TN、氨氮、SS) 进行了现场采样,3月23日已出具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所检项目均未超过相关排放标准限值;地表水所检项目,除总氮外其余项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水质标准。

2024年3月21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船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了现场核查。虽然废水、废气、噪声等指标未发现超标情况,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责成船山区政府督促企业开展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和影响。一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二是增加降噪设施,部分厂界加装声屏障;三是尽快完成外排废水管线迁改;四是加强对企业的环保宣传和后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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