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工作要求,经2023年遂宁市委议军会审议通过,印发出台了《遂宁市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现将权益保障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民兵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之一,是新时代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干民兵又是民兵队伍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十四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军地各级合力抓建下,我市基干民兵建设实现新提升,但目前基干民兵权益保障滞后于国防和军队改革、跟不上民兵转型发展需要,严重影响民兵队伍的吸引力和战斗力,亟需出台权益保障办法予以规范和加强。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遂宁市基干民兵建设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推动遂宁市基干民兵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军队关于民兵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和2023年市委议军会相关决议,在充分借鉴其他市(州)民兵权益保障和优先优待做法的基础上,组织军地有关单位进行研讨论证,形成了《遂宁市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35条具体内容措施。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是做好全市基干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的具体实施准则,也是深入抓好遂宁市“十四五”时期基干民兵建设的重要举措,探索构建责权利相一致的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市基干民兵建设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后备力量建设规范化水平,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证件制发管理、优先、优待、权益保障、激励奖励、惩处和附则,共8章。每章细化了内容条款,明确了具体要求,共35条。
(一)关于保障对象。本办法所指保障对象为经编组注册列入遂宁市基干民兵组织实力的在编基干民兵和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权益保障对象为基干民兵,同时因编兵单位依法履行国防义务,自行承担一定程度的生产经营损失,责权利还不够统一,需要依法依规强化权益保障,故将编兵单位也纳入《办法》落实权益保障。
(二)关于给予编兵单位经费补助。主要对象是针对成建制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业。按照规定,基干民兵每年要执行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对所在编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编兵企业在开展武装工作的同时,会产生一定的消耗成本,根据市、县(市、区)事权和支出责任,每年按2万元标准安排补助经费,用以弥补编兵单位生产经营损失,激励编兵单位工作积极性。
(三)关于优先优待政策。在公共交通站、公共旅游景点等场所设置“基干民兵优先”相关窗口、通道、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基干民兵本人(满2年及以上)及其子女报名参军,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入伍;优先推荐先进,推荐为后备力量等;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为基干民兵优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对基干民兵实施困难救助等。基干民兵享受优先服务的优先权低于现役军人。
(四)关于企业激励。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可享受给予税收支持、党建工作考核加分、优先经营扶持等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五)关于权益保障。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军分区、人武部负责按规定保障发放相关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扣发工资、奖金,降低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按规定落实民兵执行任务中抚恤优待政策。
(六)关于奖励和惩处。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四川省民兵政治工作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监督问责。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落实民兵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八)关于比武竞赛奖励金标准。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军队功勋荣誉奖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新时代群众性练兵比武的通知》,师级、团级单位开展的表彰,副师级以下单位开展的群众性练兵比武活动可以发放一定标准的奖金奖品。由于奖励标准并不高,对参加比武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基干民兵激励不够明显。我们充分参考友邻市(州)的做法和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奖励金标准,建议由地方政府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