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适老化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遂府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川府发〔2015〕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县(区)长在维护全市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按要求全面落实地方储备粮油计划,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市级相关部门粮食安全工作职责。市级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粮食安全新形势和新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形成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合力,确保我市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确保全市393.3万亩耕地保有量、347.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按期完成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任务,开展田网、渠网、路网“三网”建设,达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三化”联动,实现农田灌排能力、农机作业能力、耕地生产能力“三力”提升,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施粮食生产能力提升工程和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示范打造一批旱涝保收的稳产区、先进技术的应用区、创新机制的先行区、绿色增产模式的示范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种粮科技水平。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高抗”粮油新品种,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新技术。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农户在自愿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积极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增加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切实保护粮农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粮食商品率。新增粮食补贴要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抓好粮油收购。统筹、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实施“川粮产后服务工程”,到2020年底前在粮食主产乡镇配套建设粮食烘干、清杂、收购、储存、加工、代销等产后服务设施设备。农发行遂宁分行要保障政策性粮油收购资金,全力支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经营性收购贷款。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督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发生的“打白条”、不规范扣量、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坚决打击政策性粮油收购和各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中所发生的“转圈粮”行为。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农发行遂宁分行、中储粮遂宁直属库,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
(十)切实落实地方粮油储备。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最低规模,建立地方小包装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储备费用和贷款利息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费息按期足额拨付到位。地方粮油储备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粮油储备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遂宁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创新地方粮油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市、县(区)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联动效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遂宁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提升粮食收储供应保障水平
(十二)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推进粮食物流园区建设,促进涉粮产业集群发展。要按照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粮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粮安工程”实施机制,将粮油供应网络纳入各县(区)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中央和省下达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应加大对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广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技术在粮食仓储设施中的运用。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各县(区)财政要加大对重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国有粮食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国有仓储物流设施是国有粮食企业的物质基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现有粮食仓储设施确需改变和拆除的,必须经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资监管部门报政府审定,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且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粮食产业升级,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国有粮食企业存量资产,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效益。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性或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推动粮油产业升级。大力培育粮食会展经济、发展粮食物流经济、壮大粮油工业经济,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发展,到2020年底前实现“211”目标,即粮油购销规模达到200万吨,涉粮企业工业产值达到100亿元,涉粮企业粮油库存能力达到100万吨。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食品加工、饲料转化和酿酒制造等优势产业。支持粮油龙头企业打造特色品牌,让“遂宁鲜”走向全国。引导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实现主食生产工业化、产品标准化和配送社区化。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六)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财政支持,对已建成的156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中市级38个)、10个应急加工企业(其中市级8个)、8个应急储运企业(其中市级2个)和6个配送中心(其中市级1个),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区人口规模及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按照“每人每天1斤粮1两油,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标准,落实县(区)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区)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加强部门间统计数据协调衔接,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认真抓好粮食生产情况的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统计局、遂宁调查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健全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计量数据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用征集指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地公布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地监管”原则,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粮食质量监管,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十九)加强源头治理。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报,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底前,在城乡全面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逐步建立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加快推进市县粮食监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采用先进、快速检验手段和技术,掌握原粮卫生安全状况。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粮食的管控,建立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督促做好库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处置工作。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县(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促进全民健康消费
(二十二)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抓好中小学生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传承中华民族爱粮节粮美德。认真开展“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引导,大力倡导文明餐桌“光盘行动”。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粮食局、市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积极引导支持农户建设金属小粮仓,力争2020年底前全市金属小粮仓建设达到10万个。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监督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对各县(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目督室、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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