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8-00160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8-11-01
  • 发布日期: 2018-11-01
  • 当前信息已于2021-01-01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8〕128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8〕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旅游品牌创建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产品品质,夯实优质旅游发展基础,最大限度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创建旅游品牌的企业或单位。
  (二)本办法有效期内所申请创建的国家、省级、市级旅游品牌均属奖励范围。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旅游景区品牌。对投资景区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投资创建者,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投资景区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投资创建者,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投资景区建设并成功创建国家3A级、2A级旅游景区的投资创建者,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营销等方面。
  (二)农家乐品牌。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四川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投资创建者,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营销及维护等方面。
  (三)旅游商品品牌。对参加国家旅游部门及其协会、行业组织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比赛荣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省级旅游部门及其协会、行业组织主办的各类旅游商品比赛荣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评定为四川省5A级、4A级、3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
  (四)旅游饭店品牌。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为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精品民宿的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营销等方面。企业同时成功创建多个旅游饭店品牌的,奖励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算。
  (五)旅游厕所品牌。对投资建设并成功创建3A、2A级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单位,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旅游厕所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等方面。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安排
  奖励资金每年纳入各县(区)、市直园区财政预算,经市、县(区)、市直园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标准严格执行。市本级奖励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四、监督管理
  (一)年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或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LJS1]需准确提供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协会、行业组织当年评审批文及相关材料(原件备查),并积极配合市、县(区)、市直园区旅游部门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奖励。
  (三)对已兑现奖励的企业或单位[LJS2]进行后续跟踪监督,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收回奖励资金,在全行业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品牌奖励申请[LJS3],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LJS4]。
  五、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



  为激励市内外旅行社(分社)积极推广遂宁旅游线路,做大团队游客量,拓展外地客源地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遂旅游,促进旅游消费,提高遂宁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组织游客到遂宁旅游的市内外旅行社(分社)。
  (二)补助必备条件:组织到遂宁旅游,在遂宁市至少住宿1晚且游览2个(含)以上售票景区。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单项补助
  1.境内组团补助。一次组织境内10人(含)以上的旅游团队来遂宁旅游,按照6元/人的标准补助。
  2.入境组团补助。一次组织5人(含)以上入境游客来遂宁旅游,按照50元/人的标准补助。
  3.专列补助。一次组织游客300人(含)以上专列(在遂宁或大英、蓬溪出站)来遂宁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6万元、每人30元的补助。一次组织游客450人(含)以上专列来遂宁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7万元、每人30元的补助。
  4.自驾游补助。对自驾游组织推荐遂宁旅游线路,一次组织自驾游1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3000元的补助;一次组织自驾游2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给予每趟次宣传营销费5000元的补助。
  5.包机游补助。通过旅游包机来遂宁旅游,每个航班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给予每班包机宣传营销费2万元的补助。
  以上补助政策,需满足补助必备条件,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二)团队组团规模累计补助
  1.全年累计组织境内团队游客2000人(含)以上、4000人(含)以上、7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分别给予3万元、7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补助。超过10000人的,每增加10000人,再补助8万元。
  2.全年累计组织入境团队游客5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3000人(含)以上、5000人(含)以上来遂宁旅游,分别给予1万元、2.5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超过5000人的,每增加5000人,再补助10万元。
  以上累计补助政策与单项补助政策可重复计算。
  三、补助资金来源及安排
  (一)补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纳入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二)补助资金发放以自然年度为单位。
  四、监督检查
  (一)对旅行社(分社)加强监督审核,对运行过程实行全程社会化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二)对申请补助的旅行社(分社)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次年度的补助申报资格,并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行业诚信系统黑名单,进行媒体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运作团队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及佐证资料弄虚作假的;
  3.来遂旅游团队运行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补助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具体申报细则由市旅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