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15条硬措施)以及2021年《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先后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期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5.《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明确了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举报主体、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章明确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判定及奖励标准;第三章明确了举报线索处理程序和工作要求;第四章明确了奖励兑现的流程;第五章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第六章明确了实施时间、计数规则等事项。
四、举报范围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认定。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3.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举报途径
政府服务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
七、有效期限
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