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遂宁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四川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6年主要工作:
2016年全市民政系统坚持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为己任,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民政法治建设为保障,切实落实各项民生政策,大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全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超额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如下。
(一)健全保障体系,切实服务民生
着力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六大工作机制和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制度政策、数据、信息长效衔接机制,科学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现了低保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 全面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应用。结合低保对象普查和精准识别工作,逐步实现低保网上审批,已汇集民政、公安等7个部门的婚姻、殡葬、户籍等11余类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5.8万名贫困人口进行低保兜底。2016年,社会救助资金投入6.23亿元,保障了30余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下拨冬春救灾救助资金1649万元,救助困难群众30.4万人次。节日走访慰问灾区城乡困难对象51900户,发放慰问物资和资金共计2418.66万元。筹措送温暖资金1750万元,采购棉衣、棉被等御寒物资11.6万件,全部发放到户。临时救助达31632户次。救助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7173人次,其中,跨省救助1318人次,流浪未成年人1109人次,病残人员2203人次。向116513人发放2119.78万元特殊生活补贴。向29816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代市政府编制了《遂宁市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待常务会通过后赓即出台。联合发改、财政、卫计、工商等部门在养老项目、养老资金、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出台了6个配套文件。完成新增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900张,维修改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1450张,建设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50个(其中城镇73个,农村77个),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达到27186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7张。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66.6%。为全市103080名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了居家养老服务,提高了1.28万余名90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标准,为近10万名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了高龄补贴。引进福建省福龄金太阳健康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来我市实行品牌化、连锁化经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船山区茶博园休闲养老中心获得全省第二批运用新型民办公助机制(PPP)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积极开展示范性老年协会,第五轮敬老模范县(市、区),省、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扎实开展第七个“敬老月”活动。探索出基层老年教育“三联模式”。深入开展涉老法律法规宣传,翻印《老年人预防诈骗手册》1.5万册。指导大英、安居、船山等地开展老年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投资1.5亿迁建老年大学,预计2018年投入使用。
福利慈善事业快速发展。全面落实了1067名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积极开展儿童社会关爱服务活动,继续实施“亲青家园”困境儿童关怀计划,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市民康医院迁至新院区,开放床位1000张。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慈善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市本级和各县区分别组织开展了首届“中华慈善日”系列宣传活动,共计发放各类慈善宣传资料5000余份。引进了世纪盈通(北京)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为期4年的慈善超市发展合作协议。争取到省民政厅旧衣服处理项目试点,获得试点项目资金37.5万元。精心策划和组织实施了“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慈善帮困助学、“扶贫日”专项捐赠、建档立卡贫困户慰问、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困境儿童帮扶等一大批公益慈善项目,项目年度总资金达到350余万元,年度帮扶困难群众2万余人。2016年12月,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14—2015年度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报告,遂宁总指数得分86.63分,在全国256个城市中位列第11名,在西部城市排名第2名,比第三届的排名(全国第27名)上升了16位。这是遂宁连续获得三届“慈善七星城市”后的又一殊荣。
减灾救灾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类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灾害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市、县(区)两级减灾救灾综合协调组织架构体系。制定出台《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点5个,启动新建蓬溪救灾物资储备库,改扩建射洪救灾物资储备库。编制了《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手册,各级民政部门发放宣传资料5000份。完成了遂宁市大型避难场所、遂宁市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二大项目审计工作。着力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成功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3个。培训灾害信息员560名。
(二)创新基层治理,提升治理能力
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有序推进。建立市、区、办事处、社区四级信息管理和服务网络,社区减负增效取得初步成效。“三社联动”工作有序开展,新增示范点10个,整合21个项目、520万元资金用于社区专业服务,促进了社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船山、射洪等地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安居、蓬溪新建了社区服务平台。出台了《遂宁市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选择41个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并创新“1+2+3+N”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好基层干部权益保障,确保基层组织依法行使权力、增强活力。射洪县、安居区、射洪县子昂街道办事处、船山区燕山社区等10个单位被民政厅命名为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加快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建设,新增社区服务站11个,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3%。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启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二期建设。开展首届遂宁市“新乡贤”评选活动,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基层群众自治进一步深化。出台了《关于做好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指导村居“两委”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换届选举。深入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回头看”,共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38000余条,成功通过省、市依法治省(市)领导小组验收。全面建立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定期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述职述廉制度、问责制度、民情恳谈制度等制度。试点推进村(居)民议事制度、论证、听证制度、评议工作制度。
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深化登记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流程,全市登记、备案社会组织达3963个,其中市本级488个。出台了《关于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并按总数10%比例启动了第一批脱钩试点。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扩面增效,2016年市本级预算资金达到37472.4万元,其中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达6266.27万元。2016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对我市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专题调研,遂宁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案例收入《四川法治建设蓝皮书》。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率先出台《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建立“黑名单” “白名单”和“红名单”制度。启动社会组织现场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查处率达100%、非法社会组织取缔率达100%。研究制定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实施方案。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2016年以来,全市共计引导行业组织、企业会员单位300余家,对接贫困村(户)3000余个,在产业扶贫上促进总投资达到8.36亿元,扶贫增效明显。2016年10月,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莅遂开展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调研,对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探索和实践给予充分肯定,遂宁成为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最活跃的地级城市。着力培育社工组织,民办社工机构达22家,志愿服务组织176个,注册志愿者突破40万人。
(三)做好双拥优安工作,服务国防军队建设
双拥创建有力开展。深入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发挥党委、政府双拥工作优势,深入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结合“长征胜利80周年”和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一系列“传承长征精神”主题教育和纪念活动。我市举办的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在中央电视台新闻播放。
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规范和完善优抚政务公开,各地乡镇(街道)设置了固定优抚抚恤补助公示栏,公开公示面达到100%。及时调整了3.3万元名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实现了打卡直发。兑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068.37万元。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3868万元,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140万元。2016年共培训退役士兵1288人,退役士兵知晓率100%,自愿参加率100%,参训率达95%以上,培训合格率100%,极大地提高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能力。全面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率达100%。
(四)扎实推进专项事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地名管理扎实开展。在全省率先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外业操作,全市共完成地名数据录入56900余条,预算并落实了地名普查资金804万元,成功招标监理公司,全面进入普查验收阶段。各区、县正积极开展二普工作成果转化,射洪县地名志、地名目录、地名二维码、地名信息查询系统,大英县地名目录,船山区行政区划图等已基本完成。2016年11月15至18日,四川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推进会在我市射洪县召开。积极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射洪撤县设市工作已被民政部、省民政厅纳入四川省行政区划调整优先序列。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发掘优秀地名文化51处。代市政府草拟了《遂宁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细则》,民政、公安、住建、国土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市城区门楼牌编制清理的通告》,在市城区全面开展门楼牌编制清理工作。
规范婚姻和收养登记。全市实现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全面完成建国以来婚姻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2016年,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27250对(补办结婚登记证1189对),离婚登记9460对,补发结婚证20209对,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船山区、安居区已作好相关准备,将于2017年申报创建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分两批次组织全市婚姻登记员、颁证员参加全省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完善收养能力评估机制,参与《四川省收养能力评估规范》草案修改,年内对20多个收养家庭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共接待收养咨询230余人次,成功办理收养登记31例,合格率达100% 。
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行惠民殡葬,全市实现了基本殡葬项目政府补贴,惠民殡葬覆盖全市31.6万人。深化殡葬行风建设,强化殡葬监管和行政执法。做好了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针对殡葬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实际,开展了殡仪馆就地改扩建、公墓异地扩建项目前期工作。
农村“三留”群体关爱工作扎实推进。在全省率先开发排查摸底的信息系统软件(网络版),全面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全市农村“三留”人员总为141122人,其中,留守儿童43536人,留守妇女12640人,留守老人84946人。2016年7月,省民政厅到射洪督查“三留”人员排查工作时,对我市不等不靠自主开发排查软件和高效开展的排查工作给予肯定。草拟了《遂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积极筹备建立遂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初具雏形。
(五)科学规划筹谋,项目建设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各地各单位坚持把各项重点民政工作项目化,明确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倒排工期、顺排工序、挂图作战的办法去策划、去实施、去考核,用好用活民政现有资源和政策,优先组织开展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高度关注、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全面盘活民政资本存量,把潜在机遇变为现实优势。加快推进船山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安居区社会福利院、蓬溪县失能失智老年养护院等一批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申报、储备“七大提升行动”项目(2017-2020年)22个,总投资达152.594亿元。
(六)聚力深化改革,民政改革领域取得新突破
全面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出台了《遂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遂委办〔2016〕104号),并按总数10%比例启动了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实施方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已批复同意设立“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并同意在民政局设立1名副县级专职副书记,统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制度衔接进展顺利,相关方案经通过议定并加快实施。基层民主改革步伐加快,在各县(区)分别选择2-3个村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七)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工作创新开展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列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落实会前学法制度,加强干部职工法治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出台了首问责任制、请销假制度、奖惩和教育培训等监督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行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编制并公开遂宁市民政局责任清单。制定并实施“七五”普法计划,出台《年度法治民政建设意见》等系列通知,开展分节点、分层次、分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000余人次。市民政局被评为“2016年依法治市信息报送工作优秀单位”。
(八)全面从严治党,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民政工作总体布局,深入贯彻市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纯洁民政干部队伍。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分解细化措施,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强化制度建设,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开展领导班子“四好”活动,深化创优争先。开展机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并进行了现场测评,好评率达到了100%。加强廉政教育,狠抓从政道德、党纪、法律法规及正反典型教育,营造了良好的勤政廉政氛围。组织开展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和市委两个“十不准”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加强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监督,严控“三公经费”使用,形成了检查台账,并每月上报。全年,我局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生。
(九)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关于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探索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严格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上项目、作决策的必经程序。落实涉稳问题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强化社会矛盾源头滚动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早稳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集体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日常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规范运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救治、帮扶、服务、管理制度框架。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设。深化“平安遂宁”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引导,提高广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加强机关内部安全防范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省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会上交流了经验。
二、部门概况
遂宁市民政局下属二级决算单位1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0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遂宁市民政局(含所属单位)本年收入合计11172.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413.40万元,占48.45%;事业收入5305.33万元,占47.49%;经营收入141.01万元,占1.26%;其他收入312.93万元,占2.8%。
年初结转和结余合计2301.32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2053.75元。
2016年遂宁市民政局(含所属单位)本年支出合计9534.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955.98万元,占62.47%;项目支出3467.07万元,占36.36%;经营支出111.84万元,占1.17%。
年末结转和结余合计2351.25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2132.15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7714.71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434.87万元,增长5.97%。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65.7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46.84%。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减少40.25万元,下降0.89%。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65.7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5万元,占0.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61.85万元,占82%;医疗卫生支出702.41万元,占15.73%;住房保障支出69.06万元,占1.54%;其他支出24.91万元,占0.5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2016年决算数为7.5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19.84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445.21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57.22万元,完成预算21.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救灾物资采购资金179.56万元采购程序未完成,结转至2017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2016年决算数为7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117.41万元,完成预算91.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有年中在职人员退休,相关费用年终财政已全部收回。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45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2016年决算数为31.23万元,完成预算72.8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经费16.06万元根据合同按进度拨付,结转至2017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2016年决算数为21.77万元,完成预算18.1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项目118.20万元按建设项目流程进行逐级审批中,结转至2017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81.80万元,完成预算162.2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防灾减灾中心物管费、维护费、水电费、防灾演练宣传费等机构运行费用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经财政同意,由局机关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划拨由其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3.04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5.15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6年决算数为40.43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0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39.32万元,完成预算125.1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动用2015年结余支付园林景观升级改造设计费用。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2016年决算数为314.63万元,完成预算75.2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底省级提前下达2017年人员经费,结转至2017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2016年决算数为93.61万元,完成预算73.9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级下达的军休干部荣誉室改造项目未完成,结转至2017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6年决算数为352.13万元,完成预算127.3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以年度账务审计调整增加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016年决算数为88.60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2016年决算数为234.55万元,完成预算97.1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殡葬管理所6.94万元采购经费未完成,结转至2017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6年决算数为769.98万元,完成预算101.2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用2015年结转结余支付低收入家庭信息比对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583.93万元,完成预算104.2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用2015年结转结余23.53万用于新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项目人员生活用品购置。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精神病医院(项):2016年决算数为394.26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2016年决算数为21.44万元,完成预算314.3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用2015年结转结余资金用于相关人员救助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22.87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35.72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40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救助(项):2016年决算数为178.20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 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3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6.92万元,完成预算66.8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救助支出按季度进行补助,结转至2017年。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69.06万元,完成预算100%。
5. 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24.91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29.4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811.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455.51万元、津贴补贴193.37万元、奖金8.9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86.01万元、伙食补助费0.6万元、绩效工资326.9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76.1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40.7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67.41万元、离休费0万元、退休费6.56万元、退职(役)费0万元、抚恤金35.87万元、生活补助14.84万元、救济费0万元、医疗费1.66万元、助学金0万元、奖励金0万元、生活补贴0万元、住房公积金70.48万元、提租补贴0万元、购房补贴0万元、采暖补贴0万元、物业服务补贴0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6.09万元。
公用经费318.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8.27万元、印刷费2.29万元、咨询费1.6万元、手续费0.11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8.12万元、邮电费16.82万元、取暖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10.54万元、差旅费51.5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维修(护)费21.76万元、租赁费1.02万元、会议费10.42万元、培训费11.58万元、公务接待费7.82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被装购置费0万元、劳务费10.09万元、委托业务费1.96万元、工会经费6.53万元、福利费20.0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9.8万元、其他交通费13.31万元、税金及附加费用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74万元、基本建设支出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0万元、债务利息支出0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遂宁市民政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91.83万元,完成预算67.3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83.3万元,完成预算78.3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53万元,完成预算28.41%。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减少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控制接待标准,压缩接待规模等。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38.15万元,下降29.3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4.08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30.4万元,下降26.7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68万元,下降30.13%。减少的主要原因未安排因公出国出境人数,公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控制接待标准,压缩接待规模等。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3.3万元,占90.7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53万元,占9.29%。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3.3万元。主要用于保证局机关执行公务活动,开展基层工作调研,实施查灾救灾、双拥优抚及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殡葬及社会流浪乞讨救助、婚姻收养等民政事务管理工作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现有公务用车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
3. 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8.53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13批次,859人,共计支出8.53万元,具体内容包括:用于全国慈善城市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等大型活动接待工作;市外相关部门来遂宁交流学习、专题研讨、检查指导等接待工作;国内招商引资接待工作;民政建设项目(民康医院整体迁建、殡仪馆整体迁建等大型建设项目)涉及的接待工作。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0.46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遂宁市民政局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77.60万元,比2015年减少2.24万元,下降2.81%。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遂宁市民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02.9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02.99万元。主要用于采购民康医疗创二级甲等医院新增医疗设备289.60万元、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设施设备373.47万元、市福利院设施设备23.33万元、市烈士陵园设施设备14.09万元和市老年大学设施设备2.5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遂宁市民政局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7个,涉及财政资金310万元,覆盖率达到14.31%。
附: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1-1:收入总表
表1-2: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表3-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十、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市民康医院医疗收入等。
3.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市八角亭公墓墓穴销售收入等。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5.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指用于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指用于除该款其他项目以外的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按照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用。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站士、红军失散)、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关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指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2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村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2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精神病医院(项):指专门收治精神病人医院的支出。
3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指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3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指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3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救助(项):指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补助的支出。
3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 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其他用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的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3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8.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支出的项目。
39.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40.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1.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2.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3.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4. “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5.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