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20〕3号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遂宁市城市风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地域特色,塑造"山、水、人、城、景"一体的特色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市中心城区的城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风貌,包含自然生态风貌、历史人文风貌和人工景观风貌,是指能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城市风貌特征,由自然生态格局、城市整体风貌格局、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公共空间环境、建筑风貌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管理内容】 城市风貌管控的主要内容:
(1)"山、水、人、城、景"一体的城市格局风貌;
(2)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城市天际线、城市地标、重要视域廊道;
(3)建筑风格、形态、高度、材料、色彩、细部;
(4)城市街道及景观空间、绿地、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等;
(5)电力环网柜、通信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
(6)城市历史文化建(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反映城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景点;
(7)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管理原则及总体要求】 城市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突出遂宁特色,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强化传承、严格管理、有效保护的原则。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城市建设行为应当按照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空间格局和形态要求,规范空间景观秩序,加强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和管控。
自然生态环境应注重保护遂宁山水林田湖岛的特色自然格局,加强对城市自然生态特别是生态敏感区的管控,构建"巴蜀山水间、绿色遂宁城"的自然生态风貌。
建筑及景观风貌应当展现遂宁地域特色、人文精神、时代特征和艺术品位。
各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风貌控制要求落实到方案设计、项目审查及实施建设中,引导城市空间形态良性发展。
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风貌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办法执法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文物保护、水利、林业、电力、燃气、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城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建立长效管控和反馈机制,落实完善本办法。
第七条【公众参与】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本市城市风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风貌的社会氛围。对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八条【总体城市风貌规划设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明确城市整体风貌格局,划定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管控要素。
有关部门应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和市级有关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风貌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管理文件的管控要求中。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实施城市规划,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加强对城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第九条【重点地区城市风貌规划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作为重点地区的风貌要素管控内容。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统筹,区、市直园区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确定重点片区的整体风貌特色,将高度、界面、街道及公共空间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第十条【城市三线专项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等应组织编制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专项规划,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在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山体等各类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以及等确定的地表水体保护区域划定城市蓝线。在灵泉寺、广德寺以及其他文化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区域划定城市紫线。
第十一条【公园城市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园城市建设要求,以绿色为特色、以山水为本底、以绿道为脉络,以人文为特质、以街区为基础,规划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公园城市,增强对城市自然景观风貌塑造的统筹引导。
第十二条【其他风貌专项规划】 城管执法、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组织制订岗亭、停车位、变电箱、垃圾箱、大型户外广告、自行车站点行业相关专项规划和管理文件,作为设施设置和管理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公共艺术品建设引导文件,建设形成具有遂宁地域特征的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建设体系。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落实中心城区环境整治亮化工程规划要求,科学有序实施城市夜景建设。建设工程景观照明的详细设计应当遵循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自然生态及历史人文风貌保护
第十三条【山体风貌保护】 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线保护、绿地系统等规划划定山体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自然风貌。
核心山体风貌保护范围内,原则上禁止非公共游憩的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按程序经专题专项论证的必要旅游服务设施和景观风貌塑造外,仅允许对山体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第十四条【水系风貌保护】 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观音湖、渠河等河流、水库、湿地划定管理范围,并在河流水系专项规划中明确管理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严格保护水体自然风貌。
河流水系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重点保护和恢复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文景观风貌。要统筹岸线景观建设,构建功能复合、开合有致的滨水空间。
第十五条【绿地风貌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绿地系统规划等要求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各类绿地。
在绿线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在进行公园、景观空间建设时,绿地率、绿化率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历史建筑保护】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市紫线专项规划要求,整体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延续性。
第十七条【绿道建设】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的理念,建设区域级绿道、城区级绿道、社区级绿道,构建集生态保护、体育运动、休闲娱乐、文化体验、应急避险等功能为一体的"遂州绿道"体系。
第四章 建筑及景观风貌管控
第十八条【城市廊道】 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设计及相关管理文件要求,在重要视域廊道、通风廊道等区域严格落实风貌管控要素,严格保护城市廊道的通透性。
临山滨水等重要区域的建筑、市政和景观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该区域内风貌管控刚性指标,保证建筑与滨河、山地景观和谐相融,形成通透的"山—城—河"视线通廊和城市风廊,塑造观望东西山及标志性建筑的视线廊道。
第十九条【城市天际线】 在临山滨水区域、城市主干道、城市公园等重要城市界面,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功能、性质、高度,构建起高低错落的建筑布局,形成起伏有致、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第二十条【城市界面】 环观音湖片区的建筑及景观风貌要严格管控项目建设效果,塑造"山、水、人、城、景"融为一体的城市形象。滨河、临主干道等重要景观界面,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在重要公共建筑集中区域的周边住宅建筑,应进行公建化处理,并与公共建筑风格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城市公共空间界面。
第二十一条【建筑造型】 建筑造型应体现地方自然与人文特色,形成与自然山水环境相融合、与周边建设项目相协调的建筑造型,保证建筑形态的品质化。
第二十二条【建筑立面及屋顶】 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应体现城市街区的整体风格,形成连续协调的街道景观。建筑比例应和谐严谨,并做好建筑第五立面(屋顶)设计。
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应采用美观大方、具有较好色彩及质感的现代环保清洁耐久饰材,使其与建筑形态及建筑功能相匹配,同时不得擅自大面积使用镜面玻璃和彩色玻璃,避免产生光污染。
在满足国家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低、多层建筑宜采用坡顶、平坡结合、种植屋面等多种方式;高层建筑结合功能,可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处理;在临山滨水等重要区域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应推行立体绿化及屋顶绿化,提升绿化率,建设"国家公园城市"。
第二十三条【建筑附属设施】 建筑附属构建物、装饰物应保持与建筑主体协调一致,符合城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城市市容市貌管控要求。
建(构)筑物临街面禁止设置外置式防护栏及空调外机,应保持界面整洁。
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依法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市容管理文件,加强对附属构建物、装饰物乱搭乱建违章建(构)筑物的执法力度,保持城市容貌整洁。
第二十四条【景观照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景观照明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等建设项目的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政设施】 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加强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桥梁、充电桩、通信基站、交通管理设施、隧道出入口等地上市政公用设施的风貌管理,在选址、外观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并结合周边景观进行美化处理。
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迁改下地。
第二十六条【街区管控】 新建和改建街区,应按照《遂宁市美丽街道设计导则》执行,形成特色街道建设体系。
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和管理文件要求,设置与管理岗亭、停车位、变电箱、垃圾箱、大型户外广告、自行车站点等设施,避免在人行道、盲道、道路交叉口等处随意安装设置。
文化广电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提炼本地特色文化元素,对箱式变压器、井盖、弱电交换箱体等街道公共空间的市政设施进行艺术化处理,形成较好的遮蔽或美化效果,避免对街景和公共空间整体风貌造成影响。
沿街道施工现场围挡墙体应与美化城市街景相结合,并按照要求设置公益广告,鼓励采用绿篱形式。对于长期"围而不建"的项目,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配合下依法处置,并将有条件区域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空间使用。
第二十七条【公共艺术】 在文化、体育、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和重要的城市开敞空间,应当配置品质化的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景观灯光、水景等公共环境艺术品。
第二十八条【景观空间】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绿地系统分级建设要求,明确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配套绿化设计要求,绿地景观设计应注重空间艺术和景观效果。
沿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在满足视距退让的同时,应在交叉口建设层次丰富、精致美观的绿化景观空间。
建设项目外部景观环境设计及广场、道路等市政工程的配套绿化设计要求应纳入建设方案审查,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植物布置应尽量采用观赏效果及生态效应良好的本地特色植物种类,形成乔、灌、草、藤及地被植物组成的丰富空间层次。协调好季相、色彩变化的关系,形成"春花烂漫、夏荫蔽日、秋色斑斓、冬阳温暖"季相分明的植物景观。
第五章 实施管控
第二十九条【风貌报建机制】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实质回应城市设计、风貌导则、夜景规划等城市风貌相关规划文件的管控引导要求。
在建设方案设计与审查中推行三维数字模拟,进行多视点界面效果分析,对建筑与周边环境协调程度进行科学判定。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采用专家评审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方案审查。强化对临山滨水、核心区、重要景观路和干道、特色风貌控制区等建设方案的审查。
第三十条【使用后评估制度】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在大型公共建筑竣工投入使用后2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市民代表对其建筑功能、交通及停车、风貌外观、园林绿化以及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街区环境的整体融合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履行城市风貌管理职责,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条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导致的消极后果,相关监督部门将对其行为追责。
凡已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城市风貌专项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按照原审查批准程序批准后方可变更。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城市风貌要求的落实情况。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条,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技术要求】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具体城市风貌管理细则规定要求的,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技术管理规定、专业专项导则、城市设计执行。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