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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1465903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发〔2020〕11号
  • 成文日期: 2020-09-09
  • 发布日期: 2020-09-1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1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发〔2020〕11号

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9日   

     

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深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和权限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优化结构、国产优先的原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对国家有配置标准的专用资产原则上按照标准执行,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求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属于安可替代工程范围的设备配置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八条  配置资产应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配置主要包括调剂、租赁、购置、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九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次年资产配置预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等,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次年资产配置计划,下属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主管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直接报送。市属学校批量10万元以下的资产配置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计划由市教育体育局初审后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属医院的资产配置按照《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文)执行,资产配置计划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批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未通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配置计划不得列入部门预算。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需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批;需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审批,形成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管理。全面配置和使用正版软件。

 

第三章  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修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和内设机构配备资产,须办理领用手续;人员调离(退休)等,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使用的资产,并办理退还手续。杜绝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新增资产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对需处置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处置和下账等手续,严禁国有资产长期闲置不处置。应在取得登记入账或资产处置等手续1个月内将资产变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资产入账凭证是财务处理和建立资产卡片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工程、信息化项目等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和决算,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权属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等不动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入账,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闲置房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拍卖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分类盘活。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等由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牵头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维修维护等工作,室内部分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具体规定按照《遂宁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遂府办函〔2017265号文)执行。市属医院、学校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等行为。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核实手续,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并将变动情况在国有资产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改制的(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进行资产清查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其他情形资产清查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具体资产清查核实程序和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调剂、划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应当上缴的;

(三)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四)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安全有效使用的;

(五)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安全保密要求的;

(七)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八)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一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类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及市直主管部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担保。其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或协议转让同级国有企业的报市政府专项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择报废或报损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由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进行审核鉴定,并对需处置资产确无法满足正常工作使用的原因及表现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描述,出具内部鉴定评估报告或意见,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按审批权限送审。处置因技术原因申请报废或大型(贵重)设备以及原值超过100万元(市属医院超过200万元)的资产,还应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六条  以下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报废或报损批量原值在100万元(市属医院2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件资产原值在50万元(市属医院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

(四)资产出租或租赁;

(五)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下属单位(市属医院、学校除外)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市属学校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市属医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处置批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市属学校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市属医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及原值超过100万元(市属医院超过2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单项标的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宜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后,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处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文)执行。货币性资产处置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置,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或下账。原值在5万元(市属医院50万元)及以上的待处置资产,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现场核实后按程序办理。逐步探索推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提高处置效益。

第三十条  以下资产处置需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进行。

(一)出售和置换国有资产;

(二)报废批量原值在100万元(市属医院200万元)及以上,且现值不低于1万元的资产;

(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拍卖;

(四)其他应当进行公开处置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交易底价的主要依据。首次拍卖流拍后,以原评估价进行二次拍卖;如二次拍卖流拍,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并书面批准降价10%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应终止交易,采取重新评估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批复或划拨确认文件是调整资产、财务账目的凭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报废资产处置核销等工作,及时调整财务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账。车辆、电子废弃物以及危险品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严格管理。处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都应进行产权登记。办公用房的产权登记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843号文)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

(一)新设立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并办理资产设立登记有关手续。

(二)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或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并办理资产变动登记有关手续。

(三)撤销、合并后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并办理资产注销登记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成立或注销时间、负责人、性质、主管部门、数量、总额等。

第三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领或换领《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解或报请市政府裁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报告制度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每月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国有资产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汇总、分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并按照市委建立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依据等。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审计局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情况纳入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四十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无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99日起施行。2006615日印发的《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2号文)以及200971日印发的《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函〔20099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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