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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3391419
  • 公文种类:命令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1-19
  • 发布日期: 2023-01-19
  • 当前信息已于2023-12-31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1-19 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规〔20231


 

  

遂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1—531日,其中115—5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区)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防火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固定式农家乐、居民户等生产生活用火,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划定,明确用火范围、责任人和职责任务,督促其采取更严更实的防火措施;临时搭建的农家乐、居民户等生产生活用火,需依法报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一律不准用火;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市、区)政府禁火令的,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或禁火令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非煤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包县(市、区)、县(市、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村包户、护林员包山,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八、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辖区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督促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由林业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查处,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25-6805625

本命令自20231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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