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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关于《遂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1-19 11: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动遂宁市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汇聚融合应用,进一步激发数据要素潜力,有效赋能本地企业、服务群众办事,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遂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遂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7章24条,围绕公共数据运营中涉及的关键主体、环节和流程,明确了职责分工、平台建设、数据供给、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评估和退出机制。

二、《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的三个“重要主体”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是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公共数据运营实施、授权确定本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的单位。二是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和治理、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检查、公共数据创新应用等工作。三是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请公共数据运营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运营单位只能提供或出售数据服务和加工产品,严禁交易原始数据。

(二)明确提出了建设“公共数据运营平台”

《办法(试行)》规定,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数据运营平台建设,作为全市统一的运营通道和管理平台。规范了数据运营平台必须具备的保障功能和服务能力,明确了前置系统的业务架构和技术逻辑,提出了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要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

(三)对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出了两项“重要要求”

《办法(试行)》规定,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按照全省统一部(,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工作,及时将不涉密数据全量汇聚至市级大数据主管部。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运营公共数据,县(市、区)政府开展公共数据运营需报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批等。

(四)制定了规范公共数据运营的“五项机制”

《办法(试行)》规定,一是明确了运营单位选定机制,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对申请公共数据运营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二是明确了数据申请确认机制,数据运营单位向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数据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三是明确了授权管理机制,原则上授权运营协议有效期为2年(从其试行时间),明确了确需终止授权运营的相应流程;四是明确了数据安全责任机制,数据提供方负责本单位到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安全,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到运营平台之间的数据安全,数据运营单位负责数据平台和数据使用方之间的数据安全,数据使用方负责数据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五是明确了风险防范机制,数据运营单位和数据使用方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五)规范公共数据运营评估与退出机制

《办法(试行)》规定,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对数据运营工作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或限期整改未通过的,建议运营单位退出运营,由市政府重新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六)规范公共数据运营争议解决和责任追究等事宜

《办法(试行)》规定,数据提供方与数据运营单位之间涉及公共数据授权和利用有争议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出评估意见。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由公安和相关部门进一步介入调查。二是数据运营单位出现“七种行为”之一的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有权关闭数据通道,下架相关数据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由公安和纪检部门进一步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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