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民政局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四川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民政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以民生民政、创新民政、智慧民政、法治民政、文化民政等“五个民政”建设为统领,大力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全面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民政厅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市民政系统争取中省资金9.33亿元,创历史新高。14个民政项目纳入富民强市“七大提升行动”,总投资11.9亿。全面深化改革、公文处理、建议办理、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委信息等9项工作被评为先进单位。市民政局连续多年被民政厅评为绩效管理先进单位。
1.社会保障助推脱贫攻坚更加有力。专项扶贫扎实推进。健全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机制。农村低保标准提高为3300元/人·年,全面实现低保线和贫困线“两线合一”,兜底保障33676户、51805人,累计发放提标补助资金1427.18万元。社会扶贫创新推进。全市参与脱贫项目的社会组织达320个、惠及贫困人口3.8万余人,财政厅专题听取我市汇报并给予高度肯定,遂宁经验在全省交流。慈善扶贫纵深发展。实施扶贫项目5个,资金超过400万元,帮扶困难群众2.5万人。联系点安居区二黄沟村顺利通过脱贫验收,射洪县板板村被评为省级“四好村”。
2.救助救灾体系进一步健全。常态化开展低保兜底“回头看”,“打造数字化平台、推动精细化救助”作法在全国社会救助信息化培训班上交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460元/人·月、275元/人·月,为17.92万对象发放资金4.16亿元。城乡医疗救助239661人次,发放救助金0.9亿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救急难”全面推开,临时救助困难对象40741人次,发放救助金0.23亿元。25890名特困人员经再次认定后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筹措“走基层·送温暖”慰问资金2068万元,慰问民政对象41922户(人)。
启动了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出台遂宁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安居区、蓬溪县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纳入立项计划。开展乡村两级救灾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大调研,完善了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3个。培训灾害信息员869名。支援重灾区重建,为茂县捐赠100万元。安排冬春救助资金0.2亿元,18.54万名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取得突破。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实现全覆盖。38所村小、2377名边远村小留守儿童落实了“暖心午餐”。“家庭、学校、社区、社工”四个圈层的留守儿童社会关爱保护体系初步形成。1031名孤儿纳入保障,集中和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分别提高到1300元和810元。“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助范围扩展到全市所有的社会散居孤儿。1089名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儿童获得救助。为362名困难家庭新生发放助学金134.55万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70元/人·月,为30803名对象发放补助资金0.25亿元。出台《遂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福彩公益金实行项目化使用和监管,开展了拉网式审计检查。福彩销售收入达到2.16亿元,同比增长11.19%,增速排名全省第一。爱心亭项目获“四川省慈善奖”。精神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民康医院成功创建 “二甲”医院。
4.老龄事业产业加快发展。2017年,我市获得四项中省养老工作试点: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船山东山颐养中心获全省第三批养老机构PPP试点、安居区获全省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市老年大学新校区、船山兰博园健康养老城、安居第二福利院、蓬溪福康乐龄养老中心等项目有序推进。新增养老机构床位2890张,维修改造床位1400张,新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52个,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总数超过2.86万张。每千名老人床位35.7张,分别高出全国3.6张、全省4.1张。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133个养老院服务质量显著提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惠及居家老人10.3万名。出台《关于加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累计发放资金1.3亿元。3个单位成功创建“全国敬老文明号”。17个康养项目亮相首届中国(四川)老龄事业暨养老服务业博览会。
5.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圆满完成全市1901个行政村和315个城市社区换届,得到自力市长亲笔批示:“工作值得肯定”。射洪县白马庙村“六手印记”创新了村务管理新模式。按立体化思路解决基层能力建设问题,在船山区试点低保协管员制度,大英县试点村(居)务监督员协理民政职责、临聘窗口工作人员专职社会救助工作,安居区试点基层治理“三加、一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现有格局下,解决基层民政力量薄弱问题。打造市级城市和谐社区示范点16个、农村幸福社区示范点13个,蓬溪县拱市村被评为“全国农村幸福社区示范单位”。启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二期试点。探索完善具有遂宁特色的“三社联动”机制,资助社会组织扶持、社工示范、社区营造等项目68个,投入资金6995万元。
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年检社团1047个、民非796个。对社会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现场检查。完成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加强了脱钩后商协会的综合监管。在市民政局配备了副县职专职副书记,强化社会组织党建。探索社会组织党建“三融入三延伸”工作法,得到了周鸿常委的肯定。先行探索社会工作“三轮驱动”,启动“一社区一社工”试点。民办社工机构达25个,社工专业人才达879人。广泛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志愿者达40.6万人。社会组织工作经验在全省社会组织工作会、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会上交流。
6.双拥工作扎实开展。海军“遂宁舰”正式加入作战序列,双拥工作再上台阶。烈士陵园“红色影院”“红色书屋”被民政部评为品牌项目。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了“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优抚安置政策全面落实。完成了1978-2014年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据采集,录入基础数据15555条。切实保障退役人员合法权益,市委办、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军退役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为35700名重点优抚对象、14833名农村籍满60周岁退役士兵发放抚恤和生活补助,为3273户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18606名重点优抚对象补助医疗费用。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率100%。培训退役人员927名。
7.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有效提升。射洪撤县设市成功通过国务院专家组论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代表四川接受民政部验收,获得好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地名词典》国典部分编纂。加大“二普”成果转化应用,全面启动地名地址库试点。推进地名标准化,投入700万元完成18.5万个门楼牌和街道牌安装。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开展平安边界创建。开展城区治丧集中整治,广泛宣传殡葬政策,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祭扫。结婚登记25416对,离婚登记9989对,补发结婚证20899对。开展家庭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32例。市救助站(未保中心)迁入新址办公。通过“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活动,实施街头救助167次,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7090人次。
二、部门概况
遂宁市民政局下属二级决算单位1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12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遂宁市民政局(含所属单位)本年收入合计12182.99万元,比2016年增加1010.32万元,主要是财政拨款增加和事业收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639.77万元,占46.2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99.88万元,占3.2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5775.09万元,占47.4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368.25万元,占3.02%。
2017年遂宁市民政局(含所属单位)本年支出合计10859.73万元,比2016年增加1324.8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7161.63万元,占65.95%;项目支出3698.09万元,占34.0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遂宁市民政局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7672.37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42.34万元,减少0.55%,主要原因是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27.3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74.65%。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261.59万元,增长28.2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727.3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万元,占0.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775.69万元,占83.38%;医疗卫生支出685.24万元,占11.96%;住房保障支出77.47万元,占1.35%;其他支出176.92万元,占3.1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2017年决算数为12万元,完成预算100%。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决算数为508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272.11万元,完成预算294.0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救灾物资采购资金179.56万元采购程序未完成,结转至2017年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2017年决算数为4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161.43万元,完成预算106.1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设备采购程序未完成,结转至2017年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2017年决算数为56.8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2017年决算数为29.04万元,完成预算12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经费根据合同按进度拨付,结转至2017年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2017年决算数为113万元,完成预算2825.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项目按建设项目流程进行逐级审批中,结转至2017年支付。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51.08万元,完成预算95.0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购程序未完成,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决算数为132.42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203.31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5.85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7年决算数为28.03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217.93万元,完成预算72.1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烈士陵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资金采购程序未完成,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2017年决算数为414.75万元,完成预算79.8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底省级提前下达2018年人员经费,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2017年决算数为102.49万元,完成预算72.4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底省级提前下达2018年人员经费,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7年决算数为420.59万元,完成预算147.3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儿童福利院与市社会福利院预算分家,孤儿保育人员费用超支。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017年决算数为158.42万元,完成预算91.4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市社会福利院省级养老改造成项目资金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2017年决算数为295.27万元,完成预算99.0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设备采购程序未完成,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7年决算数为877.47万元,完成预算91.3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市社会福利院项目资金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623.55万元,完成预算97.8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中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结余结转至2018年。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0.15万元,完成预算100%。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精神病医院(项):2017年决算数为554.60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其他公立医院(项):2017年决算数为17.15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2017年决算数为5.52万元,完成预算104.1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结转结余资金用于相关人员救助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8.49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9.96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21.12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38.40万元,完成预算10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2017年决算数为30.00万元,完成预算100%。
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决算数为77.47万元,完成预算100%。
5. 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76.9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遂宁市民政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12.2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326.1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86.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7.41万元,完成预算100%。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3.47万元,占4.4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68.12万元,占88.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5.82万元,占7.5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3.47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1次,出国(境)2人。开支内容包括:2017年6月组织参加的“遂宁市社区养老服务交流团”赴台交流,主要对遂宁招商引资环境进行宣传,学习台湾养老服务先进管理经验,学习专业社工在社区管理方面的作用发挥等。
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3.47万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按程序审批增加此项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8.12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金额0万元,越野车0辆、金额0万元,载客汽车0辆、金额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7辆,其中:轿车9辆、越野车4辆、载客汽车4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8.12万元。主要用于保证市民政局机关执行公务活动,开展基层工作调研,实施查灾救灾、双拥优抚及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管理、殡葬及社会流浪乞讨救助、婚姻收养等民政事务管理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5.71万元,下降18.74%。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压缩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5.8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80批次,604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5.82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市外相关部门来遂宁交流学习、专题研讨、检查指导等接待工作;国内招商引资接待工作涉及的接待工作。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2.71万元,下降31.77%。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控制接待标准,压缩接待规模等。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454.7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遂宁市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7.04万元,比2016年减少10.56万元,下降15.62%。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遂宁市民政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72.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1.4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81.2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主要用于采购民康医疗创二级甲等医院新增医疗设备、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设施设备和市老年大学新校区设施设备;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市民康医院后勤服务外包和护工服务外包。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遂宁市民政局共有车辆1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 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1个,涉及财政资金35万元,覆盖率达到10%。
2.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5分。存在的问题:一是预算完成率有待提高。由于部分项目资金下达时间较晚未能及时使用拨付,有些项目具有工作延续性,结算支出时间滞后导致预算完成率略低,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预算调整率偏高。本年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率偏高,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较多。追加一方面来自人员经费的政策性追加,另一方面来项目支出追加。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遵循预算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年中追加预算规模。对于年度无法预计的临时追加的相关工作所需费用,严格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逐级申报报批,有效降低预算控制率。二是保障预算执行进度。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的推进,定期做好支出财务分析,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预警。加强项目开展进度的跟踪,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按程序、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压减年末结余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完成率。预算财务分析常态化。定期对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评价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核,提高财务的精细化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用途进行资金使用的审核,在预算金额内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控制超支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实际的费用支出内容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017年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计分标准(备注) |
预算编制(10分) |
报送时效 (1分) |
基础信息更新(1分) |
部门是否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通知和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基础库、项目库报送工作 |
1分 |
编制质量 (2分) |
预算编制准确(1分) |
(预算资金总来源-中期评估调整取消资金-预算结余注销资金)÷预算资金总来源*指标分值 |
1分 |
部门预算审查(1分) |
根据市人大预工委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进行考核 |
1分 |
绩效目标 (5分) |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2分) |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编制完整、合理 |
2分 |
重点项目绩效目标(3分) |
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明确、量化 |
3分 |
转移支付提前下达 |
转移支付提前下达(1分) |
按规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 |
1分 |
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
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1分) |
按规定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转移支付 |
1分 |
预算执行(18.5分) |
执行进度(9分) |
市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4分) |
按规定及时分配市级财力专项预算 |
4分 |
中省专款分配合规率(3分)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在一个月内分配中、省专款 |
3分 |
部门预算执行进度(2分) |
部门按要求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
2分 |
预算调整(3.5分) |
执行中期评估 (3.5分) |
部门中期评估调整取消资金÷(中期评估调整取消资金+预算结余注销资金)*指标分值 |
3.5分 |
行政成本(6分) |
节能降耗(3分) |
严格执行节能降耗 |
3分 |
三公经费(3分) |
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
3分 |
综合管理(38.5分) |
债务管理(2分) |
债务还本付息(2) |
按规定做好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工作 |
2分 |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4分) |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2分) |
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征收方式执收非税收入,非税收入项目设立的权限和缓减免的依据,对非税收入进行缓减免 |
2分 |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2分) |
是否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财政 |
2分 |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4分) |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2) |
实施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一致性 |
2分 |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执行(2) |
执行的实施计划与备案的实施计划的一致性 |
2分 |
资产管理(5分) |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1.5分) |
考核部门和单位将国有资产纳入资产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
1.5分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开展情况(1.5分) |
考核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情况 |
1.5分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上报情况(2分) |
考核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国有资产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 |
2分 |
内控制度管理 (1.5分) |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1.5分) |
考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 |
1.5分 |
信息公开(6分) |
预算公开(2分) |
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要在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含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 |
2分 |
决算公开(2分) |
除涉密信息外,各部门要在财政部门批复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含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 |
2分 |
绩效信息公开(2分) |
按要求公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其他按要求应公开的绩效信息 |
2分 |
综合管理(38.5分) |
绩效评价(10分) |
评价项目覆盖率 (2分) |
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占部门管理专项预算项目数量的比重,部门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量的比重,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覆盖情况 |
2分 |
评价层次(2分) |
部门(单位)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
2分 |
评价结果报告(2分) |
部门是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评报告等相关绩效信息 |
2分 |
整改完成率(4分) |
部门是否按要求针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整改落实到位 |
4分 |
依法接受财政监督(6分) |
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分) |
根据相关自查自纠报告、报表报送时效和质量进行考核 |
2分 |
重点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2分) |
根据检查组提供的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资料进行考核 |
2分 |
存在问题整改是否到位(2分) |
根据相关整改报告、凭证依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考核 |
2分 |
整体效益(28分) |
部门整体绩效 (28分) |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10分) |
部门实施重大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
10分 |
部门职能完成情况特性指标(18分) |
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中央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各项专项工作任务及其他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汇总梳理形成能够量化衡量且全面反映部门职能工作完成情况的若干指标。 |
18分 |
注:若某部门不存在某项评价内容或评价指标,则该评价内容或评价指标不计入该部门考核评价范围,即该部门评价总分=不含该评价内容或指标的评价总分/(100-该评价内容或指标所占分值)*100。 |
3. 部门自行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遂宁市民政局对本部门及局属单位开展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12个,2017年,市民政局狠抓制度建设和工作成效,各方面工作稳步推进,根据《2018年市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95分,财政支出绩效为“优良”。
存在的问题:一是预算执行进度不均衡;二是预算完成率有待提高;三是资产管理有待加强;四是内控制度建设有待完善。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保障预算执行进度;二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四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本部门对1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得分为99分,存在的问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年度资金有结余,其原因在于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较弱,内生发展动力不足,对接资源能力不强;同时机构从业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性投入不够,孵化组织执行团队能力较弱,专业水平不高。下一步改进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单位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时执行预算,同时引进专业人才队伍,提升社会组织整体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17年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评价内容 (公式计算结果=X) |
(20分) 项目决策 |
(10分) 科学决策 |
必要性 (政策依据) |
5 |
5 |
可行性 (政策完善) |
5 |
5 |
(10分) 绩效目标 |
明确性 |
5 |
5 |
合理性 |
5 |
5 |
(10分) 项目管理 |
(7分) 资金管理 |
资金分配 |
3 |
3 |
资金使用 |
4 |
3 |
(3分) 项目执行 |
执行规范 |
3 |
3 |
(特性指标70分) 项目绩效 |
(20分) 项目完成 |
完成数量 |
5 |
5 |
完成质量 |
5 |
5 |
完成时效 |
5 |
5 |
完成成本 |
5 |
5 |
(50分( 项目效益 |
经济效益 (可选项) |
40 |
|
社会效益 (可选项) |
40 |
生态效益 (可选项) |
|
可持续效益(可选项) |
|
公平效率 (可选项) |
|
使用效率 (可选项) |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10 |
10 |
附件: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1-1:收入总表
表1-2: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4-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4-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4-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表4-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5-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
十一、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市民康医院医疗收入等。
3.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市八角亭公墓墓穴销售收入等。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5.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指用于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指用于除该款其他项目以外的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按照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用。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站士、红军失散)、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关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指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2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村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2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立医院(款)精神病医院(项):指专门收治精神病人医院的支出。
3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指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3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3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指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3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救助(项):指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补助的支出。
3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 其他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其他用于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3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的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3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8.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指除该款其他项以外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支出的项目。
39.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40.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1.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2.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3.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4. “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5.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