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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1527135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发〔2020〕13号
  • 成文日期: 2020-09-10
  • 发布日期: 2020-09-1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11 14: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发〔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开展园区及工业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优化经济结构、土地利用结构为抓手,以处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问题为导向,全面补齐工业用地短板,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属地主管、因地施策工作方针,制定全市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促进土地利用高效节约,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和处置,在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可供企业选择的多种处置方式,避免“一刀切”式政策调控影响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3.盘活存量。对清理出来的已供应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分年度进行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4.严控增量。自2020年起,工业用地统一制定科学、合理的供应标准,严格批后监管,节约集约利用。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20191231日前供应的工业用地,到2022年底,采取调查摸底、分类处置等方式,全面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

202011日起供应的工业用地,结合“标准地”“弹性供应”,分产业类型制定“亩均税收”等工业用地供地标准,明确退出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认定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限期完成辖区范围内20191231日前供应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调查摸底工作。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闲置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企业处于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4)绿地率超过20%(除有特殊约定项目或规划设计条件有明确约定的外);

5)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国家实行的控制指标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6)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2年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70%(合同未约定的,市城市规划区内亩均税收5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外4万元/亩)的工业用地;

7)经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僵尸企业”;

8)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畴的工业企业;

9)经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初加工类无具体税收标准的工业用地。

特别规定,对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工业项目,年工业总产值低于100万元/亩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二)分类处置方式

1.闲置土地分类处置方式

1)对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分别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用途和规划条件、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分类进行处置:对于闲置土地1年以上、2年以下(不含2年)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于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按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低效用地分类处置方式

1)限期开发。对于未按期竣工投产的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承诺通过追加投资、加快建设、购置设备等方式,限期投资达效。

2)增资技改。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条件的,鼓励企业进行增资技改,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或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同时,建设多层厂房,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3)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中涉及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涉及更名或转让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4)鼓励转让。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已竣工投资但无法实现自身提质增效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鼓励企业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促使低效用地再利用。

5)协商有偿收回。对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开发的用地,或虽然企业已经投产但产出水平偏低的土地,可采用协商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按程序供应给新的企业使用。

6)追究违约责任。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严格追究低效工业企业的违约责任,促使企业提高效益,实现土地高效利用。

(三)处置程序及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处置方案、分类实施处置的程序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阶段(20209月—11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涉嫌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逐一调查摸排,于20201130日前完成摸排,并建立台账。

2.盘活处置阶段(202012月—202210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逐步达到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率标准。

3.回头看阶段(202211月—12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总结盘活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成效,巩固工作成果,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明确目标,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方案,确保方式方法符合实际。每年630日、12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部门配合。由工业企业所在的县、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履行统筹推进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调查处置职责。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闲置土地认定监管责任。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督促企业技改和提质增效职能。由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产业政策监管职责。由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由应急部门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工业企业年度税收缴纳情况抄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企业所在的县、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舆论正确宣传政策,鼓励引导长期产能不足、效益低下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参与政府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在盘活利用中立足长远,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四)加强分类处置。对于20191231日前供地形成的低效工业用地,按照本文件要求彻底清理。对于202011日后供应的工业用地,自低效行为产生之日起,严格按照投资协议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工业企业违约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引进并签订投资协议、出让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竣工投产、经营达效、企业停产等方面,全面实施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建立健全工业企业信用体系,加大对各类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并适时向金融机构、司法机关通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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