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缩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时间,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个阶段同类事项整合"原则,在2019年9月底前,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用地供应、规划许可、工程验收、区域评估、项目论证和踏勘等事项合并办理。实行一个办理流程、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技术论证,同步并联网上申报,实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二、改革内容
(一)实施"多评合一"(区域评估)
在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航空限高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不再单独编报评估评审报告。实行区域评估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将相关建设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遂宁分院,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二)实施"多标合一"(标准地)
积极开展"标准地"指标体系构建、监管流程制定等工作,有序推进遂宁高新区"多标合一"改革试点,在2019年底前探索建立起切实可行、可推广的工业"标准地"制度,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落地。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三)实施"多论合一"
对涉及项目选址论证、踏勘论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开展一次技术论证,实行统一归并,统一编制一个论证报告,开展一次技术审查。技术论证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申报前完成,申报单位应当切实按照技术论证意见及时修改完善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
(四)实施"多勘合一"
将现场踏勘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前,按照"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按期踏勘、资料共享、属地管理"原则,由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到项目所在地现场进行联合踏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
完成时限:2019年9月
(五)实施"多审合一"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审批,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意见书》。合并办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的建设项目乡村规划许可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将《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合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合并审批带建设方案出让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9年9月
(六)实施"多测合一"
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含产权登记)4个阶段中涉及的放验线测量、地形图测绘(修补测)、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竣工地形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用地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籍测量、房屋产权面积测绘)等多个测绘进行整合,统一测绘空间基准,鼓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一家测绘机构或联合体承担测绘工作,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完成时限:2019年9月
(七)实施"多验合一"
转变现有分散重复验收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两个事项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并完成"多测合一"和水、电、气、弱电并网验收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回复"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气象、国安等部门开展限时联合验收。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国安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
完成时限:2019年9月
三、改革举措
(一)整合"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将改革前多部门在窗口分头受理的审批事项调整为综合窗口集中受理,实行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受办分离、统一出件"制度。建设项目通过市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报后,承办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审批权限进行核对,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和要求。
(二)优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一个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要求,整合优化申请表。申请单位按照统一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上传或提交所需材料。涉密项目按照保密要求实行线下纸质材料申报。
(三)并入"一个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将合并办理审批事项接入"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到"一个阶段、一套流程、一个模块、一次审批",实现同步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四)推行"合并制证",实现"多证合一"。在不突破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在同一部门办理的多个事项,由审批机关合并出证,做到"多证合一"。
四、改革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工作是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化和拓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多合一"改革的领导,压实责任,强化措施,攻坚克难,统筹推进"多合一"改革。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并牵头抓好落实。
(二)加强沟通反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县(区)、各部门改革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成果,协调解决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督办,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区域评估)改
革试点方案
2.遂宁市工业项目"多标合一"(标准地)改革试点
方案
3.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论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4.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勘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5.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
审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6.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7.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验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附件1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区域评估)
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航空限高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并实现成果互认,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降低时间成本。
二、改革原则
(一)统一组织。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特定区域内统一开展区域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评估成果供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区域评估成本。
(二)因地制宜。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立足特定区域的区位条件、产业定位、项目建设等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法定必须做、企业有需求的评估评审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能盲目求全,造成财力浪费。
(三)成果互认。对于已完成区域评估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区域,各级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承认其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性,不得再要求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独办理相同事项的审批。对于国家规定不再审批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应由该区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通过专家评审或完成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即可共享和应用。专家评审意见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报告应作为区域评估报告的配套文件一并存档和使用。组织对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所需费用计入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费用。
(四)时效统一。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成果有效期内,区域评估基础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得要求重复评估。
三、进度安排
(一)制作方案阶段(2019年9月下旬)。市直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区域评估工作规程并向社会公示。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根据评估规程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程序确定承担评估事项编制的中介机构。
(二)开展评估阶段(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中介机构做好区域评估事项的编制工作。
(三)评估审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专家评审或者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后的报告结论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审查合格后的区域评估成果由市直有关部门统一汇总后推送至审批平台,实现区域评估成果共享。
附件2
遂宁市工业项目"多标合一"(标准地)改革
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充分发挥遂宁高新区政策优势,积极推进遂宁高新区"多标合一"(标准地)改革试点。在2019年底前,探索建立起切实可行、可推广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落地。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开展区域评估、构建"标准地"指标体系、逐宗地制定"标准地"指标等工作,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全过程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完善监管服务体系,建立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改革任务
(一)实施区域评估。由遂宁高新区管委会按"多评合一"要求,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应将相关建设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9年9月
(二)构建"标准地"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定发布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即固定资产投资:电子信息、锂电及新材料不低于400万元/亩,其他产业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工业总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年;容积率:电子信息类工业项目不低于1.5,其他类工业项目不低于1.2;单位产品能耗:低于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开工、竣工投产时间。同时,制定工业项目建筑设计导则,对片区工业项目建筑风貌设计、规划设计等予以明确。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三)逐宗地制定"标准地"指标。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应明确出让地块的"标准地"指标具体值,将其作为出让土地前置条件,纳入出让公告一并发布。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等。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
(四)推进"标准地"与容缺预审、多审合一等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联动。将重点区域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纳入容缺预审、多审合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内容,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五)建立"标准地"全流程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无缝衔接的"标准地"全流程监管机制,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六)建立"标准地"标准化工作流程。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标准,规范"标准地"出让环节。
牵头单位: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附件3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论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项目办理选址和预审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根据项目需要开展选址论证、踏勘论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论证、节地评价论证等多项论证工作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涉及的多个论证事项进行联合论证,形成一个论证报告,开展一次审查,避免重复论证。
二、实施范围
在项目办理选址和预审前(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遂宁市市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于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办理论证。
(一)重大市政、公益、安全等项目需进行选址论证;
(二)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50%以上需进行踏勘论证(不包括水库类项目);
(三)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或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节地评价论证;
(四)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工作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前的"多论合一"工作,汇总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专家的论证意见,出具项目论证意见报告。
附件4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勘合一"改革
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标
将现场踏勘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前,按照"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配合、按期踏勘、资料共享、属地管理"原则,由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到项目所在地现场进行联合踏勘,实施"多勘合一",减少重复踏勘,提高办事效率。
二、实施范围
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的遂宁市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如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它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适用于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小型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小于20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社区级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通过市规委会审议的古镇风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带来面积变化的除外)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0亩的工业项目,不临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重要道路的工业项目,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三、工作要求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前的联合勘验工作,汇总并联部门建设项目联合勘验意见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时组织专委会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程序报规委会审议。各并联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勘验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5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试点方案
一、合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一)改革目标
将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两个事项合并办理,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缩减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其中市、县(区)一级合并办理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县(区)两级办理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补正、批前公告、技术论证、听证及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时间除外。省级办理时限按自然资源厅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1.适用范围
(1)在同一层级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
(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的。
(4)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2.审批权限
(1)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的,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两个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试点实施方案合并办理。
(2)单独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流程执行,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合并时限。
(3)用地预审权限在部、省[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部、省[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选址意见书按有关权限另行办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预审;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畴,报自然资源厅预审。
3.审查要点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2)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的各级各类法定规划);
(3)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政策、空间用途管制政策、供地政策;
(4)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5)是否符合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6)是否对公众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
(一)改革目标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批准两个事项合并办理,办理时限由法定的40个工作日缩减到原则上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不含地价评估、市和县(区)政府集体审议及审批土地供应方案、出让土地、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供应公示时间)。
(二)适用范围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3.以占用方式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工作要求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划拨用地(预)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先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符合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条件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
4.对于划拨方式供地、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5.对于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由镇(乡)政府实施审核,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程序报批(或审批)后,核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由镇(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和个人发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审查要点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2.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的各级各类法定规划);
3.是否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和定额标准;
4.土地权属是否清楚;
5.是否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6.是否对公众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工作举措
(一)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准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加快推动空间数据整合。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优化项目生成机制,推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改革。统筹兼顾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的要求,综合协调建设项目空间准入中的各种矛盾,为空间资源配置和建设项目实施提供更规范、更系统、更高效的服务。
(二)整合审批系统,统一审批管理。将国土"一张图"系统和规划审批系统进行整合,建设一个审批系统,并接入"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为开展项目用地、规划审批、监管与分析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三)实现"多证合一",统一出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审批,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意见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的建设项目合并审批乡村规划许可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将《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合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批准书》。带建设方案出让的项目同步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多个事项在不同层级办理的,上级承办部门可将批件寄送下级承办部门实行统一出件,自然资源部需单独出件的,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办理。建设单位另有需要的,可分别出件,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和批准书、决定书。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并行审批申请表》,分类别对应填报表格内容,携带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可同时申请或单独申请)。
(二)受理。由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分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具体事项并联审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审批。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进行审批,对于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按申请事项,统一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行政许可和批准书;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情况,应暂停办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补正通知书》;若审批单位认为确需退件的,应暂停办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退件通知书》,待资料齐备后再重新申请办理。
(四)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审批结果推送至"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由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统一打印出证,申请人在综合窗口领取证照。
附件6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标
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含产权登记)4个阶段中涉及的放验线测量、地形图测绘(修补测)、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竣工地形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用地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籍测量、房屋产权面积测绘)等多个测绘进行整合,统一测绘空间基准,鼓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一家测绘机构或联合体承担,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提高测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进入名录库的条件。测绘机构报名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政务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供建设业主选择。
各级各部门要清理、取消涉及测绘市场的地方性保护政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机构提供服务,也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测绘市场,对所有测绘机构一律平等对待。
(二)统一"多测合一"成果空间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统一采用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遂宁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需与历史项目进行衔接时,应同时提供与历史项目平面、高程系统一致的测绘成果。
(三)明确"多测合一"实施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为时点,划分为竣工前和竣工后两个阶段。竣工前的阶段主要包括放验线测量、地形图测绘(修补测)、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等;竣工后的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绘、土地核验测绘、人防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等。建设业主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测绘机构。既可分段委托,也可两段合并委托一家测绘机构或联合体,还可按各测绘项目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但是,建设业主申请行政部门竣工联合验收、现房交易、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测绘项目,应当推行"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政府储备土地首次供应,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应当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地形图测绘、用地线测绘。建设业主首次取得土地后,可在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取,受托的测绘机构可采取核实更新或补充调查的方法进行测绘。
三、工作流程
(一)委托。建设业主自主委托、选取测绘机构。受托的测绘机构在符合所承接项目相应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照国家、省有关测绘规范和测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测绘要求,签订"多测合一"合同,实施"多测合一"工作。
(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受托测绘机构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按照《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其他方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三)测绘作业。受托测绘机构按照签订的"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开展测绘作业。
(四)成果确认。受托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提交委托的建设业主确认,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五)成果利用。建设业主应及时将测绘成果资料提交到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录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涉密项目除外)。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应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在利用测绘成果资料时,具有测绘成果审核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一并审核测绘成果,非法定理由不得要求建设业主重复提交测绘成果资料。建设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监督管理
(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牵头负责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测绘机构信用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实行信用监管,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附件7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验合一"改革
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标
转变现有分散重复验收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两个事项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和《土地核验意见书》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在建设工程竣工并完成"多测合一"和水、电、气、弱电并网验收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按照"一窗受理、一张表单、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回复"原则,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气象、国安等部门开展限时联合验收,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二、适用范围
全市在"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运行且核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如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
三、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现场验收时间,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国安、气象等专项验收部门,在约定时限内到现场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与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参与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地点一致,同步进行。涉及防空地下室验收的还应通知人防设备安装单位和人防设备检测单位参加验收。
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并牵头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合格、整改),由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核验。因特殊情况进行分期规划核实的,配套设施必须建设完成并能满足分期使用需求,但土地核验工作以项目整体进行核验。
四、保障措施
(一)增强服务力量。市、县(区)两级验收部门应选派公道正派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并联并行验收。
(二)统一验收标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一使用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表单,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参验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五)严明验收纪律。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禁止"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在现场验收中违规增减验收事项、随意放宽标准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