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本级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服务承诺 时限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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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1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核准 | 市(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 实施民办高中(含中职)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所需资产证明(银行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要求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 |||||||||||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 | ||||||||||
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 |||||||||||
普通高中变更审批 | |||||||||||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 |||||||||||
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 |||||||||||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
3 |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所需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市级事项、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相关要求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 |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证明 | 机动车登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市公 安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2012年第124号令) | 具有机动车安全检验资质的机构 | 提供受检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 受理-检验-办结 | 即办 | 根据车型17至750元川发改价格〔2014〕764号,遂发改〔2014〕331号 |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
5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核发、审验 | 机动车驾驶证 核发、审验 | 市公 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 | 具有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 申请人 身份证 | 受理-检测-办结 | 即办 | 28元 | |
6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 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 | 具有驾驶人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 | 申请人 身份证 | 受理-检测-办结 | 即办 | 28元 | |
7 |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公 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会计师 事务所 | 根据事务所要求提供资料 | 受理-验资-办结 | 7个 工作日 | 双方 协商 约定 | |
8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 单位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 市公 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根据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受理-检测-办结 | 7个 工作日 | 双方 协商 约定 | |
9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1.工商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3.经营场所及公司章程。 | 委托—编制—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 约定 | 双方协商 约定 |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 |||||||||||
10 | 验资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2.市场主体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或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3.学校章程; 4.办学协议。 | 受委托—编制—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 约定 | 双方协商 约定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人(负责人)变更审批 |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
11 |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许可 | 施工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 | 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均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相关制度。 | 委托-签订合同-推送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专家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告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修改-复审(如一次修改不到位存在多次修改、复审)-形成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2011﹞323号); 2.全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 |
12 |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测)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 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8〕510号)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 根据各检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已纳入相应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其他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等立项性质的文件已经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图纸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规定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按管理权限规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审批(含概算调整) | 申请人是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被申请单位批复。申请内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变更的时间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变更报告的编制单位为原初步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若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申请材料按规定的份数、格式提供齐全。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
14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批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正)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2.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编制,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核。 |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订)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有关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审批申请文件。 | 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编制,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在线申请,报告书须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组织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参加,必要时组织现地踏勘),市水利局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复;报告表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进行备案管理。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 |||||||||||
16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取水许可 |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市水利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4.《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 无资质要求(业主可自行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编制,按程序报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取水许可证新办审批 | |||||||||||
17 | 出具投资者具备投资能力的证明(包括企业验资报告或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各检规要求提供资料 | 受理—编制—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18 | 建设工程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 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 1.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文物和文化遗产科、市文保所根据申请单位的保护级别,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批复或上报省文物局;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 1.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 ||||||||||
19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因建设工程需要进行修缮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文物和文化遗产科、市文保所根据申请单位的保护级别,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批复或上报省文物局; (三)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0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根据委托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2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根据委托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23 | 放射诊疗场所防护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根据委托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根据委托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承诺件) | 具有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根据委托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编制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24 | 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25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 | 根据委托的检测机构要求提供资料 | 委托——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
26 | 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 | 安全培训机构 | 申请材料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7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申报资料 | 受理-审查(现场核实)-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8 | 安全评价报告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和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除外) | 市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和具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除外)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4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营汽油加油站、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5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29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市应急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6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报告 | 企业自行组织专家组评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0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预评价报告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1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设施设计 | 受理-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2 |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生产许可(除特殊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 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1.营业执照2.需检验产品(如预包装食品需提供预包装食品袋) | 产品-签订委托书-出具检验产品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设施设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地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 |||||||||||
33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无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各检规要求提供资料 | 申报检验、受理检验、安排现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 | 双方协商约定 | 遂发改〔2019〕97号 |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提交)、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拆卸移装的)。2.委托县(市、区)、市直园区实施。 |
3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市级) | 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无资质要求 | ---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文件同上。起价5万元,另计:块状项目1.5万/公顷,线形项目1.5-2万/公里 | 非强制。《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已经清理。项目方自行委托中介实施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市级)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市级) | ||||||||||
3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无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符合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委托-编制-送审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6 |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规划审批阶段 | 市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防办〔2021〕88号)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机构 | 符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 委托_编制_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7 | 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论证报告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 | 市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四十八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水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第二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论证机构 |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 | 委托_技术核实-编制_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8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阶段 | 市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 | 已完成人防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 | 委托_审查_编制_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39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市国动办 | 《四川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川人防办〔2010〕132号)第十四条、《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防办〔2011〕66号)第五条、《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设备质量检测机构 | 已安装人防设施设备进行的建设项目 | 协议_现场检测_编制报告_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测量,即“多测合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市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第二(八)条、《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1号)第二(六)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 协议_现场检测_编制报告_报告送达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1 | 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安装”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市国动办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国人防〔2009〕325号)、《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管理的通知》(国人防办〔2016〕71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生产、安装机构 | 已完成人防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 | 协议_现场安装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2 | 人防监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市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 协议_现场监督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3 | 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检测报告或专家论证报告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国动办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1〕210号)第二十一条 | 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 | 符合法定报废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 | 委托_现场检测、技术核实-编辑报告_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4 | 报废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国动办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1〕210号)第二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符合法定报废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 | 委托_技术核实-编辑报告_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 |
45 | 拆除人防工程按原面积还建方案或补偿方案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市国动办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1〕21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方案编制机构 | 符合法定拆除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 | 委托-编制_办结 | 双方协商约定 | 双方协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