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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4-0024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规〔2024〕2号
  • 成文日期: 2024-05-04
  • 发布日期: 2024-05-07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07 11: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20242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4日        


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2113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遂宁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县(市、区)、市直园区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兑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第二章  判定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认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

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也可交由下一级部门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查处或移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每季度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

(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由受理查处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书信方式向受理案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号。受理案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拟制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提供的指定账号及具体日期等事项,按程序审批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个人银行账户存入奖金。

(三)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事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6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附件

 

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   〕第  号

举报人

(化名)


举报

时间


联系

电话


举报

方式

来人(  )  来电(  )  信件(  )  其他(  )

举报

事项


案件

处理

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

罚没金额


奖励

意见


奖金

领取方式


办理部门意见

审核

意见


负责人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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