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1-0012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发〔2021〕5号
  • 成文日期: 2021-07-06
  • 发布日期: 2021-07-07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7-07 15: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发〔2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关部门: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6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效执行和高质量落实,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意见》(川自然资发〔20203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是指市政府以及有关上级单位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督察。

  第三条  实施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市政府向县(市、区)政府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开展常态化督察。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以及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督察员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原则依法实施督察,突出事前预防和事中纠正,及时予以提醒、劝告或提出督察建议和督察意见予以纠正,避免因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资源浪费和负面影响。

第二章  督察分类

  第六条  根据督察侧重点的不同,将督察工作分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重点督察和配合督察5个类别。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以日常督察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专案、重点和配合督察。

  (一)日常督察:日常督察实行派驻督察员制度,由市政府向县(市、区)政府派驻督察员驻点常态化开展工作;

  (二)专项督察:专项督察实行计划管理,围绕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开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工作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市直关部门开展;

  (三)专案督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交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经济责任审计、巡察发现等的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牵头组织开展;

  (四)重点督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及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突出问题、重大事件牵头组织开展;

  (五)配合督察: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及要求,配合做好实地督察、问题交办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督察内容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具体情况;

  (二)编制、报批、实施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

  (三)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的划定和管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改变、容积率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要求;

  (五)落实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六)土地征收、收储、划拨、出让、矿产资源交易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要求;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办理要件及程序;

  (八)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监管及保护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九)土地整理、地质灾害防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十)城市(镇)五线规划实施及管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规划编制工作;

  (十二)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要求;

  (十三)出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政策、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十四)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和媒体反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具体问题是否按相关规定受理、处理;

  (十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项整治推进工作是否有力、发现问题是否按相关规定整改落实到位;

  (十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督察方式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日常督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列席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政府或部门组织召开的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

  (二)调研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收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问题线索;

  (三)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进行抽查;

  (四)巡察督察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五)巡督察区域内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实施情况;

  (六)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七)调阅或复印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八)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九)参加督察会议,分析研究督察工作;

  (十)接受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问题的举报、投诉;

  (十一)跟踪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督察员列席会议,就研究、论证、评审、审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见证决策过程,不参与表决。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中或离任审计时,应当向督察员征询被审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等职责的意见。

第五章  督察问题处置

  第十一条  督察员对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口头提出建议或意见,并以《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函》记载、提交督察对象并存档;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建议书》,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四)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督察意见不落实的问题,应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督办函》,督察员签名后向督察对象发出,并抄送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发出督察建议书、意见书和督办函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并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督察员应当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30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对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或者拒绝整改的,督察员向督察对象发出《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督办函》,提请市政府约谈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派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督办函》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提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应当依法与派驻地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发出《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意见书》: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违法问题;

  (二)涉及公共利益、安全稳定、社会民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问题;

  (三)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问责。

  第十六条  被督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诉。

第六章  督察员遴选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督察员遴选工作,组织、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督察员原则上在下列退休人员或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遴选:

  (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系统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或具有注册规划执业资格土地矿产中级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机构等事业单位从事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矿产等方面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教学、科研、设计人员;

  (三)曾担任过县(市、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具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第十九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正常工作职责,适应异地派驻工作;

  (四)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廉洁自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组织纪律性;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在影响期内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督察员遴选工作按照制定方案、组织报名、资格审核、确定候选人、公示和报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遴选的督察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异地派驻、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提出督察员派遣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督察员聘任与派遣

  第二十二条  遴选的督察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督察员颁发聘书和督察工作证,聘请为市政府派驻县(市、区)督察员。

  第二十三条  首次聘为督察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工作适应能力强的,年龄可放宽至不超过67周岁。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考核,考核称职的可续聘,但续聘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督察员岗位出现空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遴选程序增补。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派驻实行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县(市、区)工作。

第八章  督察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察员聘前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组织督察员对派驻地实施日常督察,对督察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督察员应按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督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报送书面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督察员聘期内请休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程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第三十条  督察员应按照档案管理、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作文书、文件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章  督察员工作纪律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遂宁市人民政府派驻督察员督察工作纪律规定》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存在下情形之一的,进行追责问责处理:

  (一)不担当、不碰硬、不作为、乱作为;

  (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隐瞒、掩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追责问责情形。

  第三十三条  督察员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督察员日常工作情况、年终测评、工作业绩、派驻地意见等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在符合遴选资格的条件下,续聘时优先考虑。

第十章  督察员解聘与轮换

  第三十四条  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解聘决定并抄送市政府:

  (一)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履职离任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

  除因自然届满外,被解聘的督察员不得再次聘用。

  第三十五条  督察员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需离任的,应提前两个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督察员离任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工作交接,移交聘期内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三十七条  督察员在同一地区连续派驻不得超过两届,满两届的应轮换。

第十一章  督察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派驻地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为督察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指派专人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联络员,并对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条  督察员聘期内的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由有关单位按政策执行,在担任督察员期间按月发放督察工作专项补助。

  第四十条  督察工作经费和专项补助由市财政按相关规定安排;督察员在派驻地的办公、住宿、公务用车、用餐等工作和生活条件,由派驻地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遂宁市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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