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遂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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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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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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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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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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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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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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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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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话施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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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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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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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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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缴纳士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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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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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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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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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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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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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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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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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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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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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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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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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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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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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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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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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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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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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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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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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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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话施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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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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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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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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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缴纳士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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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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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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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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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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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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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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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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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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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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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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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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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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