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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55416194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发〔202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7-12
  • 发布日期: 2023-07-14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7-14 16:4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发〔20232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2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规范建设程序、强化专业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提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实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使用及管理职责分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其建设项目。  

第三条  纳入代建项目范围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专项项目资金和政府投资内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估算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代建。  

(二)市政府批准同意纳入代建的其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不纳入代建项目范围  

(一)农业产业、水利设施、林业产业、土地整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况的项目。  

(三)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不纳入代建。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结合实际,明确纳入及不纳入代建项目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立项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部门(机构)是指负责承担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任务的部门(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批复等职责。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立项审批层级确定。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以上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代建管理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下,负责代建项目监督指导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为遂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任务,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代建。因建设需求变化、技术或地质、水文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或签证,且代建部门(机构)与建设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并确定是否进行设计变更或签证。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限额以下财务决算文件的批复。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项目资产入账等有关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做好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代建部门(机构)是代建设单位履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以控制投资、保证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代建部门(机构)职责  

(一)项目建设前  

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项目立项前,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编制等工作。项目立项完成后,负责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负责按照中央、市有关法律法规,以招标、采购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确定项目的环评、安评、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勘察、测绘、设计、招标代理、图审、咨询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完成相应任务;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或采购,并与其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完成相应任务。  

(二)项目建设中  

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和质量、安全、环保、造价、进度等过程控制;负责中标单位现场考勤管理,严格要求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对未按约定派员到岗履职的按合同实施违约处罚,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报送辖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分部验收、初步及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核拨等工作。  

(三)项目完工后  

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移交,并办理工程结算、决算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前  

负责与代建部门(机构)签订代建协议;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负责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单位签订合同,并会同代建部门(机构)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及申报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工作及方案报审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办理;负责项目资金和土地保障。  

(二)项目建设中  

负责参与项目分部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项目完工后  

负责接管项目实体及有关资料;负责会同代建部门(机构)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办理等工作;负责在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接收项目决算资料和资产,及时开展项目资产入账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项目管理机制,协同、高效推进代建项目建设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指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按照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泄保密资料、泄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负责依法开展对审批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财政部门:负责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研究项目筹资方案;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落实项目财政建设资金;参与项目资产(转固)移交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设计方案通过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指导相关手续的核实办理。  

(五)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审计委员会统筹以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国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代建部门(机构)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立项审批;负责按照资产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代建部门(机构)和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文件提出具体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功能、工艺流程等设计要求后,在投资能够切实控制的前提下,代建部门(机构)应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相关需求。  

第十五条  代建部门(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代建部门(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概算、项目合同等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投资。确需调整以上内容的,按以下程序论证后,根据本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一)建设单位因需求变化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签证,应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函件,由代建部门(机构)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二)代建部门(机构)因技术、地质、水文等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或签证,由代建部门(机构)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论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函件。  

(三)建设单位与代建部门(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报请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仍未达成一致的疑难问题,由分管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领导组织研究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拨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拟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自筹资金除外)。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方案和建设单位与代建部门(机构)签订的代建协议,组织建设资金。  

代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属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非财政预算资金,由代建部门(机构)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推进中的前期费用,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按照代建部门(机构)签订的二类费用合同,予以预先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本地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属财政资金的,经代建部门(机构)审核工程进度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属非财政资金的,由代建部门(机构)审核后拨付给相关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管理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规定计算。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据实列支)。代建管理费作为代建部门(机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费用,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移交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代建部门(机构)、建设单位沟通对接,督促指导代建部门(机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政策规定,自行组织有关领域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审计、国防动员、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代建部门(机构)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移交。  

(一)实物资产移交。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后,代建部门(机构)组织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实物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保修期内,由代建部门(机构)组织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修期外由建设(使用)单位自行开展管理维修工作。  

(二)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后,代建部门(机构)负责整理工程资料,并移交建设单位。项目会计档案资料在项目资金支付完后,移交建设单位。  

(三)资产(转固)移交。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代建部门(机构)根据财务决算批复,与建设单位进行资产移交时,应主动函请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到场监督移交,移交方和接收方管理实物账务的人员均参加。  

第六章  结算及决算  

第二十五条  代建部门(机构)督促承包单位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组织审核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决算。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央、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结算复审并出具书面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代建部门(机构)可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产生的造价咨询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列支。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完成结算审查并书面批复后,代建部门(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根据本地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及项目投资额,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对纳入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资料,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建设项目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代建项目按照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总坪工程等形象进度节点实行过程结算。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应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不纳入代建;  

(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三)干预正常的代建行为;  

(四)违反规定,向代建部门(机构)或承包单位等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目标;  

(六)影响实现代建目标的其他行为;  

(七)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条  代建部门(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依法应招标而不招标,以及不按照规定招标;  

(五)违法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者明示、暗示降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七)影响实现代建目标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1723)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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