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发〔2024〕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市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和市政府八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4日
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4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的通知》(遂府函〔202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市委八届历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以下统称“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任务要求。按照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向,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以下各级政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中央及省授权范围内地方财政事权的责任。
(二)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围绕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根本目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三)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制度,以政府文件形式作出规定,逐步实现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参照中央和省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实施步骤等,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加强市以下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划分原则
(一)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涉及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明显外部性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级政府负责。通过合理授权,明确县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基本保持一致,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跨县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原则上由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管委会)共同负责。
(二)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现有市以下各级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好地发挥县级政府(管委会)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县区以下政府的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市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级政府的财政事权。
(三)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上移,执行权相应上划,并明确细化到市各职能部门;适宜由县级政府(管委会)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直部门代县区决策事项,保证各县区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县级政府(管委会)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县级政府(管委会)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入体制相对应,市级原则上不再承担扩权县支出责任。
(四)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市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区并由县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与县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明确市级财政事权。逐步将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经济管理等,体现市级调控职能、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市级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市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强化市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政府直接行使,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财政事权的管理责任。市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县级政府(管委会)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县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并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对市级委托县区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明确县区财政事权。加强县级政府(管委会)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逐步将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信息较为复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区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区财政事权。赋予县级政府(管委会)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县区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县区财政事权由县级政府(管委会)行使,市级对县区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3.合理确定共同财政事权。体现市级调控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对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粮食安全、乡村振兴、防汛抗旱救灾、跨县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省和市共同事权中我市承担部分,以及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以下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逐步明确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应逐步减少。考虑到我市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2025年改革基本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有些虽属县区事权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继续作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管理,市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以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4.动态调整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改革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划分提出调整、补充和完善建议。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以下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协调机制,涉及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由市政府裁定。
(二)完善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市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县区行使,通过市对县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县区的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管委会)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省级依法发行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弥补。县区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县级政府(管委会)应负担相应经费。
3.合理划分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涉及全市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在严格执行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研究制定全市统一标准,并由市与县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和县区按比例或市级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和县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县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县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和县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县区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五、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建立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省收入划分改革方向,结合遂宁实际,研究制定市以下收入划分方案,推动进一步理顺全市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转移支付,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困难地区的财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县区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推动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落实部门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责任,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强化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从严从实从细全面落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重点任务,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六、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委编办承担牵头责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市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县区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市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
随着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县区的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县区的财政事权,县级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市级要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县级政府(管委会)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七、实施步骤
(一)2024年。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公共文化等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部署。参照省级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市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二)2025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总结市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推动形成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