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1107494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发〔2019〕7号
  • 成文日期: 2020-01-13
  • 发布日期: 2020-02-05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2-05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发〔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市城区机动车静态停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将《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遂府办发〔2019〕7号文)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六条"市公安局是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警支队和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承担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修改为"市公安局是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警支队承担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第十四条"市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申请者应向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会同市交警支队按照符合人行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后施行,实行‘一年一审核'"修改为"市城区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申请者应向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交警支队按照符合人行道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后施行,实行‘一年一审核'"。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权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行使"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权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行使"。

四、将二十三条"市交警支队对占用道路停车路段每年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停车位的意见,由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实施调整"修改为"市交警支队对占用道路停车路段每年至少评估1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停车位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将第二十五条"市交警支队应会同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识牌,公开停车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停车责任和义务等事项"修改为"市交警支队应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识牌,公开停车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停车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管理的行为向市交警支队及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进行投诉、举报"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管理的行为向市交警支队进行投诉、举报";将第二款"市交警支队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企业应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修改为"市交警支队应对市城区停车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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