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760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办发〔2019〕2号
  • 成文日期: 2019-01-16
  • 发布日期: 2019-01-2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遂宁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2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办发〔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遂宁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
  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算审计监督。要强化对审计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二)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监理、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发改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投资概算、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住建、交运、水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共同推动健全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等情况,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遵守法定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审计机关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法治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计划管理,投资审计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坚决杜绝“以审代结”、实施“简易程序”、参与项目决策管理等越位行为。
  (四)纠正扩大审计结果效力的制度规定。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五)严格依法依规使用外聘中介机构。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公平、公开、公正选聘中介机构,建立完善审计购买服务全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中介服务质量和行为的全过程管控,规范中介机构结果运用。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审计机关不得再自行建立、管理、使用中介机构库,不得未经实质性复核直接使用中介机构检查结果,不得再继续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禁止规避政府采购的方式使用中介机构、转嫁审计费用的行为。
  二、推进转型发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保障职责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省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投资审计全覆盖和转型发展的要求,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一)加强重大项目审计。围绕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推动有效投资政策措施落地,促进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化要素保障、完善重点项目制度,推动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二)加强重点环节审计。聚焦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损失浪费、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三)加强投资决策审计。围绕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投资总体规划和各领域具体规划实施情况,关注投资投向在区域协调、行业发展、空间分布、财力承受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达产达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
  (四)加强履职情况审计。关注各级各部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进健全追责问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领域监管治理水平。
  (五)加强履约行为审计。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政府投资领域各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履约情况,着力揭示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不到位履约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突出问题,促进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和中介机构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履约到位、执业规范、竞争有序,提高行政效能和投资绩效。
  三、强化协调联动,构建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合力形成审计监督良性互动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资源整合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各地的财政、发改、住建、交运、水务、国土、环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和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交易、建设、竣工和监管检查等各环节资料及电子数据,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建立投资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做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与审计机关的对接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创新审计方式,运用大数据方法、信息化手段等对投资领域突出问题、关键环节信息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分散核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在政府投资领域开展“智慧审计”,实现监督全覆盖。
  (二)强化执纪执法各类监督协同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审计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协作机制,在调查取证、案件查办、问责追责、结果运用、推动整改等方面形成合力。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切实用好审计成果。
  (三)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整改情况,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建立有效监督体系。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统筹投资审计资源,凝聚监管合力,建立依法履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衔接有序、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重大、重要项目的审计监督,加大对下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作用,促进项目建设监管到位,实现投资绩效。
  (五)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投资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主管部门监管、审计监督并定期相互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投资领域各环节中介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加大处理和定期通报违法失信行为。审计部门要将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移送。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推投资领域良性发展,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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