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20〕7号
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园区党工委、市直属集团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
市国资委及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属集团企业(以下称"市国资委等机构"),负责所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市国资委、市直园区管委会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本部。一级企业在对所属子企业进行考核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引导企业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效益效率导向,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在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
(二)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关注债务风险,压降资产负债率和带息负债比率,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分类考核和对标考核相结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行业特性,深化分类分层考核,对不同行业和类别的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及权重,对商业类企业(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市国资委负责考核一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考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一级企业负责考核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坚持鼓励企业深化改革、创新转型,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加大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的投资,积极向"5+2+1"现代产业体系布局。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市国资委等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对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对公益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政府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合理确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资本成本率。在考核经济效益指标的同时,重点考核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企业承担的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根据企业行业特性实施分类考核。
对投资类企业,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强化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产业结构调整、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资本回报水平等情况的考核。
对生产经营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产出效率为导向,强化培育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成本管控、风险管控以及经营现金流等情况的考核。
对公共服务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强化安全保障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成本控制等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对新建企业(含整合企业)、非正常经营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考核的企业,可实行目标考核,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目标管理指标,强化对特定任务完成情况、成本费用等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商业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
商业一类企业,基本指标总权重为70%。其中,利润总额为20%,净资产收益率为30%,经济增加值为20%。
商业二类企业,基本指标总权重为50%。其中,利润总额为15%,净资产收益率为20%,经济增加值为15%。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年度报表(集团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计算应加上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的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增研发支出、承担重大功能任务产生的非经营性支出和视为考核利润额度,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企业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的折旧、财务费用等成本费用,未提足部分扣减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
净资产收益率采取预算目标考核和行业对标方式进行考核。
3.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等机构针对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重点任务设置专项指标,针对管理短板和风险控制设置管控指标,针对商业二类企业所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或者提供产品(服务)的实际设置功能任务指标。分类指标共设置1—4项,其中商业一类企业分类指标不超过3项、权重为30%,商业二类企业分类指标不超过4项、权重为50%。
第九条 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
基本指标总权重为30%,其中,利润总额为10%,净资产收益率为10%,经济增加值为1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等机构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生产量、服务量等增长性指标;选择体现功能作用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等评价指标;针对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企业管理"短板"设置管理效能指标,或者创新转型、重大改革等重点任务专项指标,设置不超过5项、权重为70%。
成本控制指标包括融资成本节约率、人事费用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等。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值由市国资委等机构依照企业财务预算、年度重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功能任务等确定。
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或前3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考虑上年度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等机构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商业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其中,商业一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4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30%;商业二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3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20%。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相乘后开三次方。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国资委等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客观因素扣除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执行。
2.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劳动生产总值同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三年劳动生产总值之和/三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之和。
(二)分类指标。市国资委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确定3项,商业一类企业权重各为10%,商业二类企业权重分别为20%、15%、15%。
第十二条 公益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为20%,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为1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考核方式同商业类企业。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或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中长期战略任务或专项任务等确定4项,根据指标具体情况,权重分别设置为20%、20%、15%、15%。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市国资委等机构根据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
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值。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市国资委等机构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 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专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一带一路"项目、重大研发投入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作为企业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指标和期限;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等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等机构。
(二)市国资委等机构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市国资委等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等机构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在考核期中可申请调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市国资委等机构结合企业财务预算、年度功能任务等调整情况对年度考核目标值进行调整并确认。
第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及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等机构。
(二)市国资委等机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考核指标专项审核结果和市直相关部门(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企业功能任务的监管部门)对企业功能任务的考核评价意见,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等机构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等机构反映。市国资委等机构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市属国有企业,由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等机构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市属企业,由董事会对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同时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报市国资委等机构备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等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设立保障指标。包括改革改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企业)、基础管理(含信息化建设)、合规经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等。未完成的,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研发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及创新成果,给予加分鼓励。
对主动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科技计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组建或收购境内外研发中心等新增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年度和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对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等机构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
(一)基本年薪标准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资产规模分档确定。基本年薪标准根据《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6〕2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负责人正职(享受待遇)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负责人副职的基本年薪系数,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责任,在0.6—0.9之间拉开差距,按平均不超过0.8确定。
(二)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性质、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效益因素综合确定(《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三)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考核等级在0—1之间确定(《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四)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分档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的年薪总水平之和×任期激励系数。其中,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细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所在企业利润总额增长幅度;当年本企业经营效益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等机构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绩效年薪基数和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系数,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标准(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按照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等机构备案后执行。市国资委等机构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职数和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核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总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负责人考核机制,并在市国资委等机构核定的总额内,根据企业对其他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按照贡献大小在0.6—0.9之间合理确定分配系数。其中,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单列,贡献突出的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可以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合理拉开分配差距的,市国资委等机构按0.7的系数核定其他负责人绩效年薪总额。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等机构依据考核结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最高值,按不超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最高值的3倍进行调控。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三十条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期兑现;任期期间离任的,在离任审计后,根据离任审计结果、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任职期限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施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一条 对任期经营业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经市国资委等机构评定后对企业负责人予以任期考核加分奖励。
第三十二条 任期届满后,市国资委等机构根据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等,发现由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在下一任期内形成不良资产、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扣回相关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实施目标管理指标考核的企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主管部门认定,可在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5倍以内,给予企业负责人目标任务奖,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6%以内,给予任期目标任务奖。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按照负责人上年度绩效年薪月平均水平的50%预发,年终按考核结果结算。
第三十五条 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根据《遂宁市市属非上市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的实施意见》(遂市国资〔2017〕258号文)规定,对扣除非经营性收益后有经营现金流保障,净利润连续3年增长,且处于考核等级B级以上的商业一类企业进行奖励试点,可提取净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核心岗位人员奖励。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企业党委领导作用发挥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投融资任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予以加扣分奖惩。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事故、质量事故、环境事件、法律纠纷案件、不稳定事件、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或降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连续两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关规定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予以扣分或降等。
第四十一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考核期内因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市国资委等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业绩考核和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由市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及其下属单位任命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市直部门下属单位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按照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相关考核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