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报废部分办公设备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遂财资产〔2017〕5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账面原值415256.26元的打印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报废资产在1个月内按程序完成处置,处置后到我局(环岛商务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