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包括商品房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新建住宅单体楼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基层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
第四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及时无偿移交。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100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且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方便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其中:市、县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2000户(不含)以下的不低于600平方米,2000户(含)以上的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他新建住宅小区1000户(不含)以下的不低于300平方米,1000户(含)以上的不低于600平方米。本条所称户数指按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民政等部门制定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专项规划,由规划部门具体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会同县(区)、市直园区民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指标及相关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
第八条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将配建规模、移交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纳入拍卖出让土地文件,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在拍卖土地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国土部门会同国资部门与该宗土地竞得人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移交规模、移交方式、移交时间、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县(区)、市直园区国资部门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具体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由国土部门会同国资、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规划报建时,应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筑规模、具体位置等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房管部门在对房产测绘报告审核时,根据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图的标注,测绘标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功能和建筑面积,并不得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公摊。
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核实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时,由住建部门负责通知县(区)、市直园区民政、国土、国资部门以及镇(乡、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参加。
第十四条 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县(区)、市直园区国土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中明确的移交时间内无偿移交给县(区)、市直园区国资部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县(区)、市直园区国资部门凭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县(区)、市直园区国资部门与社区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委托管理协议,社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县(区)、市直园区国资部门会同本级民政部门以及镇(乡、街道)负责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使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